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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诈骗157万余元,7人因“套路贷”获刑,4人被判十年以上
时间:2020-08-06 来源: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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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湘都市报8月6日讯(记者 王智芳 通讯员 周玮师 蒋抗亢 实习生 刘蓓)低门槛、低利息、无需押车,就可以办理几万到数十万贷款,随着如此“好事”而来的,还有收取高额手续费、虚增债务、私自拖车等“套路”。近日,一起由长沙市开福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恶势力“套路贷”案件在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黄某等7人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

经审查,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黄某、车某鹏等4人在长沙市开福区某写字楼合伙出资开设公司,在没有取得任何金融及借贷资质的情况下,以“低息、无需押车贷款”为诱饵,诱骗被害人签订空白借款合同,通过虚增债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单方面肆意认定违约等手段,从事“套路贷”恶势力犯罪,共计诈骗109名被害人财物人民币157万余元。

其中,被告人吴某阳为最大股东,被告人黄某负责该公司全部事务,被告人车某鹏负责面审、催收贷款等工作,被告人易某从事拖车及家访工作。该公司另聘请被告人李某顺、彭某华从事家访、拖车等事务,聘请被告人佘某中为公司前台,从事打印空白合同,记录整个公司部分支出情况,记录被害人借款、还款情况,收取手续费及提供银行卡用于公司工资及提成支付等工作。

开福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等7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其中黄某、吴某阳、车某鹏、易某、佘某中参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李某顺、彭某华参与诈骗数额巨大,以上人员行为构成诈骗罪,系恶势力犯罪、共同犯罪,扰乱了社会生活正常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车某鹏、易某、吴某阳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至十年不等,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顺、彭某华、佘某中被判处有期徒刑四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

在此,检察官提醒广大市民应培养正确的消费观和良好的理财习惯,如有金融需求,应寻找有金融信贷资质的正规机构,切勿轻信低门槛、无抵押的说辞,以免掉入“套路贷”的陷阱。


责编:吴岱霞

来源:三湘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