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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湘快评|“头顶上的安全”,需要法律这样来保障
时间:2019-11-15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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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湘都市报评论员   张英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指出,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对于高空坠物构成犯罪的,也要依法定罪处罚。(详见本报今日A03版)

高空抛物可恨吗?相信每个人的回答都是“极其可恨!”

近些年,高空抛物致人伤亡的事件经常发生: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2016年至2018年,全国法院审结的高空抛物坠物的民事案件达1200多件,其中近三成因为高空抛物坠物导致人身损害;受理的刑事案件有31件,其中一半多因为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去年3月份,深圳一名三个月大的女婴被高空抛落的半个苹果砸中脑袋,造成重伤,终身需护理。这些惨剧,都让人无比痛恨高空抛物这样的无良行为。

高空抛物的危害性到底有多大?研究表明:一根香蕉皮从10楼落下产生的冲击力是其本身重量的25倍;一个4厘米长的铁钉从18楼抛下可插入人的颅骨中;一块巴掌大小的西瓜皮从25楼坠下砸中头部可致人死亡。

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首先取决于它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从上述研究结果来看,高空抛物行为显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完全具备入罪的基础。前不久,河南焦作一名饮酒男子从13楼抛酒瓶被物业罚断电30天,虽有人质疑物业“用私刑”,于法无据,但从情理上来说,大多数人都认为这种处罚不仅不重,反而过轻。

意见指出,故意从高空抛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也就是说,故意高空抛物,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哪怕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依然可以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被依法追究刑责。

以往高空抛物事件,大多止步于民事赔偿,且经常出现“一人抛物,全楼连坐”的处罚结果,这不仅稀释了“真凶”的责任,也难以抚慰受害者。此次通过明确细化相关定罪入刑标准,尤其是明确“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高空抛物的入刑门槛,大大提升了入刑的可操作性。

现有法律再次厘清和重申,有效推动高空抛物入刑,这也要求执法部门担起责任,在今后做到“有案必立,立案必查”,让那些高空抛物的人真正付出代价来。

责编:陈香云

来源:三湘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