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都市报10月10日讯 长沙一家汽修厂就随意将废机油桶、汽车废零部件露天堆放在空地上。赶上下雨天,机油外渗,给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
今天,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污染环境案,汽修厂老板汤某亮因犯污染环境罪,被依法判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2016年1月,汤某亮在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牛角塘村开办了一家城洋汽车修理厂,主要是给混凝土搅拌车等重型车作维修保养。办厂以来,从未办理过环评手续,除化粪池外无其他污水处理系统。汤某亮坦言,平时处理废机油,多是找专门的公司定点清运,有时会将废油暂时存放在铁皮桶内。
“废机油不倒在地上,是不会构成污染的。”汤某亮听说厂子即将被征收,这才随意将废油桶放置在厂房空地上。没想到的是,2019年6月的几天暴雨,将放置在外的废油桶灌满,大量废机油溢出了桶外,造成了污染。
长沙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从2016年1月至2019年6月17日,在汤某亮经营期间,汽修厂将含有污染物的废矿物油、废机油桶、废机油盆、含大量废机油的汽车零部件随意露天堆放在空地造成渗漏,部分废机油等污染物甚至从堆放场地内流出,经过场内低洼渠道、中意路边的沟渠从而直接排放到城市下水管网。
年6月17日,天心区环境保护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进行采样检测。检测报告显示,废机油桶堆放处洼地积水中化学霸氧量16500mg/L (标准值100mg/L),石油类4340mg/L (标准值5mg/L)均超过国家标准,且废机油属列入国家危废名录规定的危险废物,属于有毒物质。
6月27日,天心区环境保护局将本案移送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7月9日,汤某亮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法院审理认为,汤某亮违反国家规定,以渗井、渗坑等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废油物质污染环境,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汤某亮如实供述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了如上一审判决。
记者 杨昱 通讯员 肖绿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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