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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货要查验、票据要留存!长沙发布食品经营合规提示
时间:2026-10-10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仝若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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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湘都市报10月10日讯(全媒体记者 仝若楠)近日,为帮助广大食品销售经营者进一步做好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相关提示。

进货先查验,把好食品来源关。一是查验供货者资质,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等资质证明,确认供货主体依法合规、资质真实有效,并与实际供货主体相符。二是查验食品合格证明,采购食品时,应当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并核对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等基本信息。三是确保票货信息一致 索取的资质证明、合格证明和进货凭证应当与实际购进食品相对应。

票据留得住,台账记得清。经营者要妥善留存进货凭证,包括发票、收据、送货单、电子交易凭证等,相关凭证应能够反映供货者、食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等基本信息,确保来源有据可查。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要按规定保存记录和凭证,进货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营者应定期对供货者资质、合格证明、进货凭证和查验记录开展自查,发现缺项、过期或者信息不一致等问题及时整改。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可以依法免予处罚,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仍应依法没收。

此外,要建立供应商档案,对长期供货单位的营业执照、相关许可证等资质材料分类归档,注意查看有效期限。做到“一批一核对”,每次进货时核对食品、票据和证明材料,确保供货主体、食品信息和进货凭证能够相互印证。及时登记、定期自查,进货后及时完善查验记录,定期检查凭证是否齐全、记录是否完整、供应商资质是否有效。

责编:仝若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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