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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接单出事故保险拒赔,法院:不存在免责事由,得赔
时间:2026-09-20 来源: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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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湘都市报全媒体记者 杨昱 通讯员 夏青

罗鑫(化名)开私家车接单跑顺风车,发生交通事故。他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因被认定“改变车辆使用性质”遭拒赔。为此,罗鑫将该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索赔机动车损失保险理赔款7万余元。

9月17日,宁乡市人民法院蓝月谷法庭通报,法院支持了罗鑫的诉求。同时提醒广大车主,切勿将私家车当作营运车辆高频接单,避免发生事故后无法获得保险赔付,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接单顺风车出车祸,引发理赔纠纷

2025年11月,罗鑫在接顺风车订单途中与其他车辆发生事故,造成车辆受损较严重。事发后,他向某保险公司报案并申请理赔,却收到《拒赔通知书》。拒赔理由为:案涉车辆登记注册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投保时车辆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但实际使用过程中涉嫌改变车辆使用性质,用于营运;根据保险条款相关规定,属于保险责任免除范围。

早在2025年4月,罗鑫就在该保险公司处为自己的私家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机动车辆商业保险。为将损失降至最低,他找保险公司理论,但协商无果。无奈之下,罗鑫将某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索赔7万余元。

法院:事故不存在免责事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罗鑫是否改变其自有车辆的使用性质,进而造成危险程度增加。

本案中,罗鑫在某顺风车平台注册时间短,利用顺风车平台接单次数少,仅有4单。从其接单出行的目的、时间和路线来看,罗鑫大多是在游玩或上班出行期间,在自用的基础上接单,为出行路线相同的人提供合乘服务,收取相应费用以分摊出行成本。其接单载客行为与利用顺风车平台以营利为目的频繁载客的行为有明显区别,仍属正常家庭使用的非营运行为,并未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

根据日常生活经验,顺风车以出行人既定目的地为终点,行驶路线均在可控制的合理范围内,加入拼单乘客客观上并不会导致车辆使用频率增加,也不会导致被保险机动车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综上,案涉车辆在事故发生时处于保险有效期内,且不存在免责事由,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与罗鑫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宁乡法院一审判令某保险公司支付罗鑫机动车损失保险理赔款7万余元。保险公司不服,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案现已生效。

责编:虢灿

一审:杨昱

二审:黄娟

三审:周文博

来源: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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