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都市报9月25日讯(全媒体记者 罗艾敏)9月24日,湖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修订草案)》。
记者从会上获悉,2021年我国湿地保护法颁布后,我省2005年制定的条例,在地保护体制机制、法律责任等方面,存在与国家法律不一致的情况,需要修改。“湖南湿地资源丰富,为更好解决非法侵占、破坏湿地,以及资金投入、监管执法等方面突出问题,确保湿地面积和湿地生态功能稳定,对我省湿地保护条例进行修订很有必要。”省人大环资委相关负责人表示。
相比原条例,修订草案缩减为22条。关于湿地名录的发布机制,修订草案作了详细规定,明确了名录提出主体、批准发布主体、备案主体,并规定了湿地名录的内容要素和名录动态调整机制。
关于占用省级重要湿地、一般湿地的管理,修订草案明确,有关部门在实施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选线审批或者核准时,涉及省级重要湿地的,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涉及一般湿地的,应当征求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关于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合理利用。修订草案根据湖南的具体情况,对湿地的合理利用作了进一步细化,比如鼓励开展湿地碳汇监测、评价、交易等活动,拓宽湿地生态产品价值实现途径;鼓励有序发展洞庭湖观鸟产业,支持举办观鸟节等活动,开辟观鸟旅游路线,培育观鸟品牌,
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应总结固化我省湿地保护经验,加强对小微湿地的保护和管理。对生态功能严重受损的小微湿地,鼓励采取生态保育等措施,保护和恢复其生态功能。另外,建议明确要求加强洞庭湖水情变化对湿地功能影响的监测和研究,同时加快推进洞庭湖生态疏浚、河湖连通等湿地保护修复重大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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