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都市报9月23日讯(文/视频 全媒体记者 虢灿 通讯员 李方 王球 侯丛芳)男子租车后把车转借给15岁的李航,没想到李航载着未成年女生出行时,开车撞上红绿灯,女生受伤严重,致七级伤残。伤者家长把李航和租车男子起诉到法院,索赔50余万元。
9月23日,郴州桂阳法院通报该案,李航无证驾驶,保险公司无责,李航父母需赔偿25万余元,租车者赔偿20万余元,受伤的女生自担10%的责任。
15岁小伙驾车致乘客伤残被起诉
2024年9月,李航想租一台车开,但因他是未成年人,没法租车,他经人介绍找到了刘勇,刘勇收取李航280元后,以自己名义与某汽车租赁公司签订《免押金汽车租赁合同》,租下一辆小车。租赁合同约定车辆租金为238元/天,并明确约定禁止除刘勇之外的任何人驾驶该车。
刘勇将车交给李航后,李航开车接上朋友王娜,哪知在驾车途中,李航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撞上路边的临时红绿灯,王娜受伤严重。王娜被送往医院,花费医疗费2万余元,其后经鉴定,她因车祸导致脾破裂切除术后评定为七级伤残,左胫骨骨折累及骨骺评定为十级伤残。
经交警部门认定,李航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忽视交通安全,在道路上行驶时操作不当撞到道路中间的红绿灯,其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刘勇将车交给未获得驾驶证的人驾驶,其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调解无果,王娜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航及李航父母、刘勇、某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56万余元。
法院:协助租车者判赔20万余元
桂阳法院经审理核定,此次事故造成王娜的损失为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50万余元。
法院确认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同时指出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分配不应单纯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而应综合考量损害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及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
法院认为,李航作为未成年人,明知自己无驾驶资格仍主动租车并无证驾驶,其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由于李航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法律规定,其赔偿责任应由监护人即父母承担。
刘勇作为车辆承租方即管理人,明知李航系未成年人且无驾驶资格,仍协助其取得车辆,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王娜明知李航系未成年人无驾驶资格,仍选择乘坐李航驾驶的车辆,系自愿接受潜在风险,对自身损害亦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部分侵权责任。
案涉车辆虽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但无证驾驶属于法律禁止行为,且保险条款明确将无证驾驶列为免责情形,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酌定判决:李航父母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赔偿王娜25万余元;刘勇承担40%的赔偿责任,赔偿20万余元;王娜自行承担10%的责任。
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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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虢灿
二审:黄娟
三审:彭治国
来源:三湘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