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视频 三湘都市报全媒体记者 虢灿 通讯员 董玉旭
59岁盲人雨夜下班回家,不慎掉入未盖好的窨井受伤,起诉道路管理处。对方却称她已达退休年龄,明知自身有视力障碍,下雨天深夜外出非属必要,且暴雨天井盖移位不可避免,拒绝赔偿。
9月7日,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通报了这起案件,判决某道路管理处赔偿各项损失6.6万元。
盲人雨夜归家坠井受伤
刘淑芳(化名)是一名视力一级残疾的盲人,在按摩店从事按摩工作。2023年7月18日22时许,59岁的刘淑芳从按摩店下班途中,因下雨,一手持伞一手拄着盲杖缓慢行走。行至某路段的斑马线时,因窨井盖没盖,刘淑芳右脚踩踏陷落井中。
刘淑芳被救护车送去医院治疗,因骨折、软组织挫伤等住院21天,花费治疗费2.1万余元。
案涉井盖由某道路管理处负责普查建档和日常维护管理。道路管理处认为,当晚受台风影响,出现暴雨天气,井盖受损移位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刘淑芳既然明知自身存在视力障碍,下雨天深夜外出非属必要,且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具备劳动者的主体资格。
因医疗费、误工费等赔偿问题,双方未协商一致,刘淑芳遂诉至法院。
法院:盲人获赔医疗费、误工费
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道路管理处作为案涉井盖的管理者,对道路井盖负有管养、维护、定期检查、排除隐患的义务与责任,案涉窨井井盖属于其管理范围,其未尽到管理维护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某道路管理处辩称刘淑芳雨夜出行自身存在过错,法院认为,刘淑芳作为盲人,在案涉路段行走时手持盲杖并缓慢前进,已尽到注意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某道路管理处不能证明自身已经尽到管理职责,推定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判决由某道路管理处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刘淑芳受伤时尚未丧失劳动能力,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已享受退休待遇,但其仍从事劳动并因受伤造成实际误工损失,导致实际收入减少,因此有权要求赔偿误工费。
刘淑芳在事故发生时在按摩店从事盲人按摩工作,法院根据其从事的行业,参照相关标准计算其误工费为2万余元。
法院判决某道路管理处赔偿刘淑芳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合计6.6万元。某道路管理处不服,提起上诉。湘潭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误工费不看年龄看收入
法官介绍,本案中,某道路管理处以台风暴雨属“不可抗力”抗辩,但其必须预见极端天气下的井盖风险,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如加装防移位装置、在暴雨前专项排查等,未尽预防义务即构成过错。刘淑芳持盲杖缓行已尽到充分注意义务,某道路管理处主张盲人不应在雨天外出,违背了残疾人保障法规定的平等权。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误工费的计算依据是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并未将年龄作为排除误工费赔偿的因素。这意味着只要受害人因侵权行为遭受了实际的收入减少,无论其年龄大小,都有权主张误工费。
传统观念中,法定退休年龄往往被视为劳动能力的分水岭,超过该年龄的人员似乎不再被纳入劳动者范畴。但现代社会中大量存在已达退休年龄却因各种原因继续从事劳动以获取收入的情形。本案中,刘淑芳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但她作为视力一级残疾的盲人,在按摩店从事盲人按摩工作,依靠自己的双手和专业技能赚取收入,体现了她的自立精神和社会价值,其因侵权行为遭受的误工损失应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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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三湘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