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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妻入住公租房,离异后能享有“居住权”吗?
时间:2021-12-06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记者 杨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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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湘都市报12月6日讯(全媒体记者 杨昱 通讯员 陈梓娴)离婚协议上已约定,自己可享受前妻承租公租房的居住权,事后却被前妻拒绝,这让柳先生很恼火,一纸诉状将前妻王女士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其对该公租房享有居住权。近日,浏阳市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柳先生的诉求,理由是:公租房的所有权人为浏阳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王女士并非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故离婚时协议中关于柳先生对该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的约定属无效。据介绍,这是《民法典》增设“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后,浏阳法院审理的首例居住权纠纷案。

柳先生与王女士原是夫妻关系,2010年12月,王女士向浏阳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原浏阳市住房保障工作局)申请了廉租房,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并未在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情况一栏时填写其他人登记信息。

租赁合同签订后,王女士的丈夫柳先生亦随其共同居住在该公租房内。2016年5月,两人因感情不和,签订了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在离婚后均可居住承租的公租房。

两年后,王女士与他人再婚,便从公租房内搬走,柳先生也回到了自己的老家居住,但公租房内仍存放着双方的生活物品。

时至2021年端午节,王女士在前往公租房拿被子时,发现钥匙已被柳先生带回了老家,并拒绝为其开门。一气之下,王女士向公安机关申请急开锁,随后将房门换锁,并拒绝柳先生继续使用该公租房。

在多次交涉未果后,柳先生将王女士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其对该套公租房享有居住权。

对此,王女士辩称,公租房当初是分给其及女儿住的,现该房已交还给浏阳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柳先生要租房,可以经过合法程序申请。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房屋系国有保障性住房,所有权人为浏阳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王女士在2010年12月签订合同后未再与浏阳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续签合同,申请退房时尚拖欠租金1.4万余元,按照合同约定,王女士的居住期限早已届满,现自愿退还房屋,其对涉案房屋的居住权已经消灭。此外,王女士并非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其仅是居住权人,对涉案公租房享有占有和使用权,无权转让和处置案涉房屋的居住权。

“柳先生与王女士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对该公租房享有居住权,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属无效。”主审法官认为,柳先生是基于与王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才取得该公租房的居住权,自离婚之日起,柳先生即丧失对涉案房屋的居住权。据此,法院驳回了柳先生的诉求。

主审法官提醒,“居住权”是民法典新增一种新型用益物权,所谓的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对他人所有房屋的全部或者部分及其附属设施,所享有的占有、使用之权利。民法典规定居住权的设立方式主要有合同约定或遗嘱,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有关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未经登记,不产生物权上的效力。同时,居住权不得转让或继承,居住权因居住权期限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而消灭。

责编:胡元媛

来源:三湘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