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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十周年,长沙交警查处涉酒驾驶七万多起
时间:2021-04-30 来源: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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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湘都市报4月30日讯(记者 虢灿)今年5月1日是“醉驾入刑”十周年,长沙交警今天通报,十年来,长沙全市共查处酒后驾驶61460起、醉酒驾驶12231起、再次酒驾2211起,其中驾驶营运车辆涉酒驾驶330起。

近年来,长沙交警持续整治酒驾、醉驾等涉酒驾驶行为,查纠力度持续加大,手段不断升级,通过城乡异地用警、警种联动及守点与流动相结合的模式,聚焦餐饮娱乐场所周边道路、事故易发点段、城郊接合部以及农村道路等重点区域,突出节假日、后半夜等重点时间节点,以5+2、白加黑零点行动等特色手段,保持常态高压打击涉酒驾驶违法犯罪行为

2017年,长沙交警开发建设了“最严涉酒驾驶执法监督系统”,涉酒驾驶治理成为长沙众所周知的最“严”整治、最“铁”执法,涉酒驾驶特别醉酒驾驶的查处率持续上升。数据显示,对于醉酒驾驶的查纠近三年增长91.1%。

2011年4月,长沙机动车保有量为106万、驾驶人130万,而2021年4月已分别达到了327万、357万,高速增长的车辆驾驶人带来了道路交通安全风险的上升。长沙交警以宣传教育与强力整治相结合,2018年起,长沙由公安交警部门牵头,辖区政府和其他职能部门联动,结合“世界杯”足球赛开展了“零酒驾”创建活动,推出“协同共治,警民共建零酒驾街区”创建;2019年率先在全国推出“零酒驾城市”创建概念,与长沙“百万车主百日零违法挑战赛”活动深度融合,形成了政企合作、警民共建、警媒联动的良好格局,媒体、公益组织和社会名人等公益力量纷纷参与,打造了一批批零酒驾企业、单位、社区和村镇,在全市营造了共同抵制酒驾的良好社会氛围;2020年,长沙借助全省开展交通问题顽瘴痼疾集中整治行动的力度与声势,持续“严”字当头开展酒驾治理,同时将“零酒驾”创建升级到2.0版,细化了创建标准,延伸了创建范围,创建活动面更广、量更大,并以“守护星城 拒绝酒驾”为宣传主题,倡导社会协同共治,防控交通安全源头隐患。通过示范引领、以点带面、辐射带动,群众自觉抵制酒驾醉驾的良好氛围进一步浓厚,2018年以来,全市共创建了50个“零酒驾”单位;以街道、社区为重点,创建了50个“零酒驾”街道或社区;以辖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运输企业等单位为重点,创建了50个“零酒驾”单位;以乡、镇为重点,创建了44个“零酒驾”乡村或镇。通过全覆盖、多渠道、高频次的宣传,涉酒驾驶整治效果得到全面提升,全社会“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氛围日渐浓厚。

逃逸交通事故肇事人绝大部分涉酒驾驶

民警提醒:大量饮酒往往会让人认知变化,心存侥幸或盲目自信,对酒后驾车的危险评估和防范降低,同时会麻痹人的身体机能,使视野缩窄、反应变慢、触觉迟钝、判断能力变弱,且出现困倦疲劳症状,容易因操作不当、空间视觉差等引发交通事故。在交警部门侦破的逃逸交通事故中,肇事人绝大部分涉酒驾驶。《<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法律对涉酒驾驶特别是醉酒驾驶行为的惩处力度更大,2013年12月18日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重处罚情节,对醉酒驾驶时发生事故、酒精含量高等八种情形严重严惩。

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4、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5、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6、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7、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典型案例】

两次醉驾终被判实刑 他流下了悔恨的眼泪

2017年10月17日2:20许,饶某某在天区区解放路苏格缪斯酒吧大量饮酒后,驾驶新买的无牌黑色荣威牌小行驶至解放路的湘江路口路段时,被交警支队特勤大队民警查获。其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结果为195.5毫克/100毫升。2018年1月31日,饶某某涉危险驾驶罪被天心区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对饶某某作出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饶某某因刑事犯罪被单位辞退。

刑罚执行完毕后,饶某某仍执迷不悟,2019年4月3日20:30许,饶某某晚饭期间大量饮酒后,驾车行驶至岳麓区枫林路麓云路口路段时再次被交警支队特勤大队民警查获。经检测,其酒精含量呼气测结果为101毫克/100毫升,血液鉴定结果为115.9毫克/100毫升,再次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7月10日,岳麓区法院依法判处饶某某拘役三个月(实刑),并处罚金四千元。当特勤大队民警配合法院将饶某某移送长沙市第一看守所执行拘役刑罚时,他流下了悔恨的泪水。

连续饮酒后驾车 醉驾致事故被刑责

2018年12月15日,文某某与同事吃中饭期间喝了白酒,晚餐时又喝了啤酒,当晚21:40许,文某某驾驶小车沿长沙市开福区福元路由东往西行驶至恒大雅苑小区北门路段时,遇行人徐某站在该路段东往西方向右侧车道内拦乘车辆,小车与行人发生碰撞,致车辆受损、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徐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民警现场对文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显示其体内乙醇含量为191mg/100ml,医院抽血鉴定结果为197.8mg/100ml。经公安交警部门依法认定,文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由于其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涉交通肇事罪,被公安机关依法起诉。文某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醉驾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018年11月22日6时18分,犯罪嫌疑人林某群醉酒后驾驶小型越野客车沿长沙市芙蓉区红旗路由北往南行驶至大汉建材城路段时,恰遇环卫工人陈某某在此路段清扫道路。由于林某群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且超速驾驶,致使所驾车左前部与陈某某相撞,造成陈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林某群驾车逃离现场,后因车辆在长沙市雨花区人民路浏阳河桥下双水湾小区前地段抛锚被芙蓉交警大队民警查获归案。经芙蓉交警大队依法认定:林某群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05月23日,犯罪嫌疑人林某群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依法认定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醉驾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涉罪从重追刑责

2020年7月4日19:48许,刘某某在家中饮酒后,驾驶轿车沿岳麓区含浦大道由南往北行驶至江山帝景小区东门人行横道地段,恰遇行人张某某沿人行横道由东往西步行横道,由于刘某某严重忽视交通安全,醉酒后仍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在行驶过程中,对前方道路情况观察不够,未提前发现正沿斑马线横过道路的行人,所驾车辆与行人发生碰撞,造成行人张某某经医院抢救于当日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刘某某因怕被交警发现其酒驾行为,于是弃车离开现场,于当日22时才向交警部门投案自首。经抽血检验,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5.0毫克/100毫升。经岳麓交警大队依法认定,刘某某负此次事故责任的全部责任。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刘某某于2020年7月21日被批准逮捕,2020年8月31日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醉驾营运货车 他失去工作并被禁驾十年

2020年12月16日19:30许,长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滨湖路与黄兴大道交叉口开展货运车辆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在对一辆装载大型钢管的重型自卸货车驶向检查时,意外闻到驾驶员身上的酒气,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显示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33mg/100mL,超过醉驾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随后驾驶人姚某平被民警带至医院抽血检测。据了解,驾驶人姚某平为某货运公司雇员,在滨湖路与石子铺路交会处一工地作业,当日应经理邀约在工地吃饭,期间喝了白酒,打算将车移停至果园镇浔龙河租赁站时,被交警查获。因犯危险驾驶罪,姚某平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这也意味着他将因此失去赖以生存的工作,且终生记录在案。

醉酒无证驾驶摩托车 自伤还致人重伤

2015年12月1日19:05许,李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血液酒精含量142.6mg/100mL)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沿长沙市开福区双河路由南往北行驶,与在此路段由南往北行走的陈某某、冯某某相撞,造成陈某某(重伤二级)、冯某某及李某本人受伤,摩托车受损及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醉酒后驾车两次肇事逃逸 被追究刑事责任

2020年12月31日晚,周某某分别在饭店和KTV饮酒后,驾驶小车从沿星沙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望仙路路口时,与王某驾驶的小车相刮擦,随后周某某继续驾车沿望仙路、龙禧路行驶,至龙禧路中段时与李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首尾相撞,后又驾车行驶至特立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松雅湖小学前路段时,在超速行驶状态下与驾驶电动车正在逆行掉头的艾某某相撞,造成艾某某当场死亡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周某某将车驶离现场约500米处后,下车逃跑至在滨湖路绿化带处。接到办案民警电话后知道无处可逃,周某某在约一个小时后拨打110报警投案。因涉嫌交通肇事罪,检察机关已向长沙县人民法院对周某某提起公诉。

醉驾车辆失控撞墙  致车内人员两死两伤

2012年12月5日3:16许,曹某驾驶小车搭载欧某某、刘某某、李某三人沿三一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广电南门地段时,车辆失控撞上广电南门的围墙,致车内乘坐的三人被甩出车外,造成曹某、欧某某受伤,刘某某、李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鉴定结果显示,驾驶人曹某为醉酒驾驶。经交警部门认定,曹某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于曹某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人死亡、一人重伤,且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被以交通肇事罪从事追究刑责。

节日返程连撞多车 醉驾加疲劳惹的祸

2015年10月7日,国庆黄金周最后一天的凌晨2:40许,咸嘉湖路江南公寓路段发生一起路边停靠的多台车辆连续被撞的事故。交警处警发现,肇事驾驶陈某某涉醉酒、疲劳驾驶,血液鉴定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96.8mg/100mL。由于黄金周节日期间亲友相聚,由于大量饮酒及过度疲劳,陈某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时临危操作不当,与停放在道路北侧的多辆机动车相碰撞,造成多车受损。最终陈某某被依法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责。

醉驾车辆被追尾 发生事故负同责

2016年6月29日1:40许,张某驾驶小车在长沙市开福区银盆岭大桥桥上由东往西行驶时,遇肖某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搭载王某、张某在前方同向行驶,小车与摩托车发生追尾,造成两车受损,摩托车上肖某、王某、张某上三人受伤,其中王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一周后死亡。经鉴定,肖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5.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的犯罪行为。根据事故其他调查结果,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肖某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被以危险驾驶罪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事故的相应民事责任。

醉驾超速 殃及旁车

2017年1月11日6:46许,任某某在驾驶证注销期间驾驶未按期申领检验合格标志的湘A2PF**小车,沿湘江路由北往南行驶到创远景园路段时,因驾驶车辆超速行驶且操作不当,在撞过中心护栏后与对向正常行驶的A小车相撞后,又推着护栏与相对方向的B小车相撞,A小车失控后与同向行驶的C小车相撞,造成四台车辆受损、四名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血液检测结果显示,肇事驾驶人任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1.2mg/100mL,为醉酒驾驶;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任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任某某被按危险驾驶罪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多次醉驾并有妨碍公务前科  嚣张驾驶人数罪被并罚

2014年11月16日12时许,肖某驾车在雨花区某小区碰撞了一名老人,肖某将老人送至诊所简单治疗后送回小区,在交警现场勘察交通事故时,肖某用脚踢警车门,并砸坏警车挡风玻璃。经调查,肖某涉嫌醉酒驾驶及阻碍公务,被公安机关以危险驾驶罪立案办理。在取保候审期间,肖某2015年8月15日第二次醉酒驾驶机动车并且在案发后寻衅滋事,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治安拘留10日,因危险驾驶罪被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十个月。在等候收押期间,2016年7月21日22时许,肖某再次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沿韶山路由南往北行驶至植物园路路口时,闯红灯进入路口,遇黄某某驾驶车辆沿植物园路由东向南正常行驶至此,两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肖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检验,肖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7.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再次涉嫌危险驾驶罪。最终,肖某因多次犯危险驾驶罪,由人民法院分别判决,合并执行拘役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责编:吴岱霞

来源:三湘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