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都市报全媒体记者 虢灿 通讯员 刘沫
21岁女主播与MCN签约,直播3个月后以“不堪重负”为由停播,被MCN索赔10万元,这笔违约金该不该赔付?近日,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判决女主播支付违约金3万元。
女主播停止直播后被MCN公司起诉
2025年6月,刚满21岁的陈娜(化名)与常德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正式开启舞蹈主播生涯。公司依约为陈娜租赁宿舍、打造专属直播间,并配置了包括单反相机在内的全套专业设备。
按照约定,陈娜每月直播时长需达到135小时以上。然而,签约仅三个月,陈娜便于9月12日单方面停止直播,不再履行合同义务。公司认为陈娜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遂将其诉至法院,要求退还保底金并支付违约金10万元。
陈娜辩称,她入职后,公司要求深夜直播,高强度的作息让她的身体不堪重负。同时,由于面对公司的一些工作安排,比如暗示她私下接触客户,她感到精神压力巨大,产生了强烈的不安全感。她认为自己是在身心双重压力下做出的无奈选择,并非恶意违约,且双方实为劳动关系,不应适用高额违约金条款。
法院判决女主播支付违约金3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真实合法有效。
本案中,该文化公司在合同签订之后,依约为陈娜提供了直播平台、必要的技术及软硬件支持,并支付相关费用,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陈娜也已经在该公司平台上进行直播,但其于2025年9月12日提出终止合作且未再履行合同的行为,已构成根本性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鉴于双方约定及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过高,结合该案案情,法院酌定由陈娜向该文化公司支付违约金3万元。
此外,法院对该文化公司提出的超过上述支持金额的其他诉讼请求,因其缺乏证据、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对陈娜提出“双方系劳动关系,绝非故意违反约定离职”等抗辩理由,与法院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法官说法:合作协议≠劳动关系,主播离职违约需担责
法官介绍,陈娜主张双方是劳动关系,试图以此规避高额违约金。但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劳动关系的核心在于“人身隶属性”和“经济从属性”。虽然直播行业常兼具两者特征,但只要双方自愿签署了《合作协议》,且该协议不存在违法条款,法院通常尊重意思自治。
法官提醒,年轻人签约前应仔细研读合同抬头与条款。如果是“合作”或“经纪”合同,意味着其在拥有更多自主权的同时,也放弃了劳动法赋予的“随时辞职”的保护。
法官表示,无论是主张被迫终止合作,还是反驳公司的违约指控,证据都是唯一的裁判依据。对此,法官建议,如果因身体原因无法胜任工作,应前往正规医院开具诊断证明,并向公司说明情况;若认为公司有违规行为,应通过录音、录像、保留聊天记录等方式固定证据。仅凭口头陈述“我觉得不舒服”“我感觉不安全”,难以获得法律支持。
此外,法院并未全额支持公司10万元的诉请,而是酌情调整为3万元。这体现了司法的公平性——既要保护企业房租、设备折旧、运营成本等前期投入,也要防止企业利用优势地位索要天价赔偿,避免对年轻人造成过重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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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三湘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