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品种授权书经营水稻种业,这家公司因不正当竞争被判赔20万元
时间:2026-04-21 来源:三湘都市报

文/视频 三湘都市报全媒体记者 杨昱 通讯员 程婧 江闽川

受消费者欢迎的大米品种,种子也格外走俏,种业科技公司未获授权,伪造了“科某优2493”和“科某优88”水稻品种的授权书,还拿到了相关的经营许可证,直至被该品种合法推广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至法院。

4月21日,记者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案涉被告公司因不正当竞争被判赔20万元。

公司股东开同类公司竞争引纠纷

某种业公司虽不是“科某优2493”和“科某优88”水稻品种的所有权人,但取得了该品种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有资格进行市场推广。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现,湖南某种业科技公司未经许可,非法使用自己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还伪造自己授权的《品种授权书》,以用于办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该行为已涉嫌不正当竞争;此外,还在相关合同、照片、备案登记中使用“科某优2493”“科某优88”的名称,该行为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该公司还发现,股东李某正是某种业科技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法定代表人,其利用职务之便,直接实施上述行为,与某种业科技公司构成共同侵权,故将李某及某种业科技公司起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以及赔偿损失200万元。

法院:被告方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种业科技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某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伪造品种授权书提交给相关部门办理许可证,使得相关部门基于错误的事实为被告公司办理相关的副证登记,这种弄虚作假的行为显然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基本的商业道德,且两被告主观恶意明显;两被告推广本应由原告推广的涉案品种,明显会减少原告因推广、销售涉案品种所受的利益。故可认定两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因原告未举证证明其主张的品种名称经其使用具备了一定影响力,故其主张被告在备案登记中使用“科某优2493”“科某优88”名称的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无事实依据。

综上,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损失共计20万元。

责编:杨昱

一审:杨昱

二审:黄娟

三审:彭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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