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8月29日讯 (全媒体记者卜岚 通讯员 罗炜婷)今日,记者从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获悉,《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若干规定》已于近日发布。其中明确,经依法认定为应当拆除的违法建(构)筑物,农村村民异地新建住宅,在批准建设时明确要求应当拆除的旧住宅等均不予补偿。此外,改变土地、房屋用途等将不会增加补偿费用。
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物不予补偿
《规定》明确,征收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采取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安置补偿。征收农村村民住宅的安置补偿方式,应当尊重农村村民意愿,具体方式结合实际情况,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
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的青苗、花卉、林木等和抢建的建(构)筑物、设施(含装饰装修);经依法认定为应当拆除的违法建(构)筑物;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以及有关合法证件中注明因国家建设需要应当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农村村民异地新建住宅,在批准建设时明确要求应当拆除的旧住宅;
此外,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改变土地、房屋用途的;办理不动产转让、分割等(符合分户条件的除外);办理户口迁入、分户等(但因生育、婚嫁、复员退伍、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刑满释放等情形确需户口迁入或者分户的除外);办理苗木生产、畜禽水产养殖等基地的手续的;办理以拟征收房屋为经营场所的市场主体登记、税务登记等情形,将不增加补偿费用。
征地范围内的坟墓在补助后,由墓主亲属自行处理
《规定》指出,征收因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乡(镇)村建设依法批准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支付建设用地补助费。征收经依法批准的临时建筑物,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按照建筑物结构的重置价格结合使用年限剔除残值后补偿。
征地范围内的坟墓,按照规定标准补助后,由墓主亲属自行处理。逾期未处理的,由土地征收实施机构会同有关单位依法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无亲属认领的坟墓,由县(市、区)土地征收实施机构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栏,村(社区)务公开栏,村(居)民小组显著位置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网站、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等媒体、平台发布认领坟墓的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公告期限届满仍无亲属认领的,由土地征收实施机构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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