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5元一箱的“茅台内供酒”,他网购了100箱获赔27.5万
时间:2021-04-21 来源:三湘都市报

三湘都市报4月21日讯(记者 虢灿)275元一箱的茅台酒,会是真的吗?消费者网购了一百箱“茅台内供酒”后,把销售该酒的酒业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退货并进行十倍赔偿。酒业公司不干了,质疑大量购酒不是普通消费者正常消费行为,认为原告知假买假,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法律条款。

近日,衡阳中院二审宣判该案,法院判决酒业公司退款,并赔偿27.5万元。

网购一百箱“茅台内供酒”后索赔

2020年8月6日,王强在某平台网络店铺“某粮酒业有限公司”买了100箱“贵州茅台内供酒酱香53°”,打完折后275元/箱,总计花费了2.75万元。

不久后,王强收到了这批酒,酒的外包装显示为“茅台内供酒、职工专用酒、贵州茅台股份有限公司”。收到酒后,王强送了一些给朋友,朋友纷纷表示酒是假的,“跟以前喝过的茅台酒相差甚远,外包装粗糙,连基本的产品条形码都没有。”

王强随即向贵州仁怀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得到的回复是:“经我局核查,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从未生产过茅台内供酒,也从未委托、授权第三方生产、销售茅台内供酒。”

认为酒业公司的经营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王强把酒业公司起诉到衡阳市雁峰区法院,要求退货并“十倍赔偿”,即退还2.75万元货款,赔偿27.5万元。

对此,酒业公司称,是他人骗取了公司的营业执照开的网店,请求追加实际经营者为被告。王强一次性买100件酒,有知假买假嫌疑,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法律条款。“众所周知,茅台酒是最高端的白酒,价格每瓶都在千元以上,360元买一箱茅台酒,是不可能有的事情。”酒业公司辩称。

法院:退款,且消费者获赔27.5万元

衡阳市雁峰区法院审理认为,虽然酒业公司称,是他人骗取了该公司营业执照等开网店,但法律规定,消费者权益受损时,可以向经营者或执照持有人要求赔偿。并且王强明确表示不追加被告,因此法院不准许追加。

涉案“茅台内供酒”已经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确认为假冒产品,该“茅台内供酒”的实际生产厂家、适用的执行标准、是否取得生产许可证均无法查证。酒业公司没有举证证明其销售的产品符合质量标准,因此应当认定涉案的“茅台内供酒”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王强的主张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一审判决酒业公司退还2.75万元货款,同时赔偿27.5万元。酒业公司不服,上诉到衡阳中院。

终审:“十倍赔偿”不因消费者购买目的有差别

衡阳中院认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从该项规定来看,“知假买假”行为不影响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同时,该条规定也未排除职业打假人对权利的主张。该条规定对于打击不良商家,维护市场秩序,尤其是对于事关人民生命安全的食品、药品质量具有重要意义。且《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施也不因消费者购买目的的不同而有所差别。酒业公司以王强知假买假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于法无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此外,案涉“茅台内供酒”已被确认为假冒产品,酒业公司在二审补充提供的证据仍无法证明案涉“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茅台内供酒”符合质量标准。因此,王强要求酒业公司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的诉请合法有据,应予支持。

据此,衡阳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为化名)

责编:吴岱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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