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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去年涉消权保护一审案件5466件,房地产领域最多
时间:2022-03-14 来源: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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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湘都市报3月14日讯(全媒体记者 虢灿 实习生 程韫玉 通讯员 李果)“零容忍”惩治侵害消费者权益犯罪,2022年依法惩处犯罪分子1393人。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之际,今日,湖南高院通报全省法院2021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情况报告,并发布5个典型案例。2021年,全省三级法院审理各类涉消权保护一审案件5466件,其中民事案件4986件,刑事案件449件,行政案件31件。

涉房地产领域消费纠纷最多

近3年来,全省法院审理的涉消权一审案件数量下降整体趋势较为明显,从纠纷类型来看,房产消费领域仍然消费者维权的重点,全年审理涉房地产领域的纠纷案件766件,其次是传统商品买卖领域纠纷案件,有752件。此外,涉及网络消费、金融理财、文化产业领域的案件数量也比较多。涉消权刑事案件中,与食品、药品有关的案件占比最高,共审结221件。

湖南法院高度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在畅通消费者维权渠道方面,依托“一站式”诉讼服务体系建设成果,为消费者提供自助立案、跨域立案、诉讼材料“云流转”等多项便利的立案渠道。通过移动微法院、互联网法院、“12368”服务热线等诉讼服务平台,随时随地为消费者提供便捷的诉讼服务。针对消费者维权案件一般标的额小、案情简单的特点,深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建立小额消费者权益纠纷快速调处机制。2021年,全省法院运用简易程序或小额诉讼程序审结涉消权一审民事案件3644件,占比达 73.1%,有效降低了消费者依法维权成本。

 “零容忍”惩治侵害消费者权益犯罪

2021年,全省法院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侵害消费者权益犯罪,始终保持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等犯罪分子的高压态势。全年共惩处侵犯消费者权益犯罪分子1393人,其中244人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突出打击重点、综合运用多种刑罚手段,加大财产刑和禁止令的适用,通过判处罚金或没收财产,追缴违法所得,收缴作案工具,禁止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犯罪分子在一段时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等措施,彻底剥夺犯罪分子非法获利和再次犯罪的资本。

湖南法院注重强化民生重点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着力加强对网络购物、食品药品、房屋买卖、医疗美容等重点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充分运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举证责任倒置、7日内无理由退货、精神损害赔偿等规定,对消费欺诈、设置陷阱、霸王条款等违法行为进行重点规制。同时,加强与消保协、司法局、市场监管局等单位的沟通协调,发挥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司法调解在消费者权益纠纷化解中的作用,力求以最快捷、最利于当事人接受、最便于执行兑现的方式化解纠纷。

典型案例

一、 贩卖禁止进口的鸡爪、牛肚

五人获刑并向公众赔礼道歉

2021年1月至3月期间,付某、戴某、何某销售无报关证、消毒证明、新冠检测证明及出入境检验检疫证明等检验检疫手续、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进口的伊朗国鸡爪和爱尔兰国牛肚给徐某。徐某、彭某以送货上门的方式,将上述牛肚和鸡爪在株洲、湘潭等地的菜市场、卤菜店销售,销售金额共计10万多元,非法获利共计1.86万元。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五名被告人提起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徐某等五人明知这些冷冻食品是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进口销售的食品,仍予以销售,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遂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5人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并依法支持检察院附带民事的公益诉讼,判决5人在省级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二、麻辣烫里加罂粟壳,店老板获刑

2019年3月,益阳人贺某在桃江县桃花江镇经营麻辣烫店,为了吸引更多的人来店里吃麻辣烫,贺某从桃江县蔬菜市场购买了300元罂粟壳粉,先后三次用纱布包裹着罂粟壳粉放入麻辣烫汤汁里熬制,制作成麻辣烫销售给顾客食用。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桃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贺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同时,侵害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侵权责任。判处贺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同时,支持公益诉讼起诉人桃江县人民检察院要求贺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7500元的起诉请求。

该案审结后,桃江县人民法院分别向桃江县公安局、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司法建议,建议桃江县公安局查实罂粟壳粉的来源并做出处理;建议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县范围内对各蔬菜市场及汤汁食品原材料供应商和汤汁食品经营者进行全面检查,核实是否存在其他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桃江县公安局对贺某所购罂粟壳粉的来源门店经营者进行了刑事拘留。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成立联合检查组,对70家经营单位、220家餐饮单位进行了抽查,并责令16家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单位提出了整改要求。

三、买的假酒喝了不适

消费者要求十倍赔偿获支持

2019年8月30日,娄底市冷水江市市民卿某在名为“临沂市兰山区某商行”的淘宝店铺购买18瓶古蔺老郎酒。卿某饮用该酒后觉得身体不适,遂联系淘宝网客服介入与涉案商行协商。经鉴定,涉案商品为假冒商品。卿某申请退款,涉案商行收到卿某退回部分货物后退还相应货款,余下货款1677元未予退还。卿某随想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退还1677元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涉案酒品经鉴定为假冒商品,属法律意义上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涉案商行既不能提供供货商的授权许可证,亦不能提供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不能说出食品的采购渠道,故其销售行为可以认定为“明知”。涉案商行作为食品销售者,应当依法从事销售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卿某主张支付十倍价款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具有惩罚性性质,不需要以造成损失为前提,法院判决商行向卿某退还价款1677元,并赔偿16770元。

四、美容院肠道水疗致消费者伤残

2020年8月3日,顾某在慈利县某美容院接受美容服务时,美容院经营者吴某向顾某介绍推荐了肠道水疗服务,顾某接受该项服务几分钟后,身体出现不适,吴某等人将其送至医院治疗。2021年7月8日,经顾某申请,慈利县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评定顾某为九级伤残,其损伤与慈利县某美容美发会所洗(灌)肠操作不当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顾某遂向法院起诉,向美容院及其经营者吴某等人索赔。

慈利县法院认为,美容院超越经营范围,为消费者提供具有医疗性、侵入性的美容护理。顾某在接受美容院提供的肠道水疗服务后,出现直肠穿孔(外伤性)、弥漫性腹膜炎、乙状结肠造瘘等症状造成九级伤残,经司法鉴定,该损害后果与肠道水疗操作不当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顾某自身未了解美容院资质、经营范围,没有尽到合理谨慎义务,自身承担两成责任,美容院承担八成责任。

美容院需赔偿14万多元,减去已赔付的3万多元,法院判决由美容院经营者吴某、赵某连带赔偿11万元。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整容的照片被泄露,长沙女子状告医美机构

董某在长沙某医美机构进行重睑术及内眦开大手术,后董某发现微博上有网络用户发表的微博内容中,对其有侮辱性言论,并附有董某术前术后照片,遂对该网络内容申请了公证证据保全。董某认为医美机构泄露其个人信息的行为侵犯了其隐私权,遂与美容院协商赔偿。后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请求美容医院赔偿董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并在董某所在地任一公开发行报纸向董某公开道歉。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董某虽然无法证明系医美机构泄露其照片,但医美机构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严格遵循了病例管理制度、未将董某照片泄露。通过网上发布的照片与医美机构病历档案资料中的照片比对,可辨认系同一张照片。法院将证明未泄露顾客隐私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医美机构,并在医美机构未能提供相应证据的情况下,最终认定因医美机构未妥善保管病例资料,导致照片泄露,侵害董某隐私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判决医美机构以书面方式向董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董某精神损害赔偿金4千余元。

责编:吴岱霞

来源:三湘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