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城事 > 详情
湖南出台古树名木保护办法:23万余株“老祖宗”有了法律“保护伞”
时间:2021-12-15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记者 李成辉
分享到

三湘都市报12月15日讯(文/视频 全媒体记者 李成辉)名园易得,古木难求。该如何更好地保护古树名木?记者今天从湖南省林业局了解到,省政府近日出台《湖南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就古树名木资源普查、认定和公布、保护性移植实施及费用承担、死亡古树名木处理、禁止性行为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为古树名木撑起了法律“保护伞”。

据悉,这是湖南林业“十四五”期间的第一部立法,填补了全省古树名木领域林业立法的空白,对解决古树名木保护中的突出问题,增强全社会古树名木保护意识,促进古树名木资源可持续发展将产生重要作用。

紧迫:全省近半古树处于衰弱状态

古树名木是历史和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遗产,是自然演变的见证者,是与文字、文物并存的第三部“史书”,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和价值。

湖南是全国古树名木资源大省,全省有古树名木239143棵,其中一级古树7956棵(千年树龄以上421棵)、二级古树27628棵、三级古树203054棵、名木505棵。

比如,树龄最大的古树是位于东安县的古越银杏,树龄2500年;树干最粗的是祁阳县的古樟树,胸径6.5米;树高最高的是龙山县的古水杉,树高46米;冠幅最宽的是永兴县的寿佛樟,冠幅51米;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重要纪念意义的名木有毛泽东在浏阳市栽植的板栗树、彭德怀救下的隐山重阳木“元帅树”等。

“全省古树名木数量多、分布广,保护任务重、难度大。”省林业局绿委办副主任唐滔表示,多年来,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为保护古树名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还存在不少问题,如概念标准和管理职责界定不清、养护责任人和养护责任不明确、保护资金无保障、保护措施不科学、侵占破坏古树名木及其生境问题突出、对合理利用古树名木认识不够等。

据调查,全省有近半古树处于衰弱状态、15%的古树处于濒危状态;据不完全统计,全省每年死亡的古树在500棵以上,古树名木保护形势严峻。

“目前,国家层面没有专门的古树名木保护上位法,现有法律法规中涉及古树名木保护的内容十分有限,难以有效解决保护中遇到的许多具体问题。”唐滔说,《湖南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的制定实施,对推动全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措施:项目建设应为古树名木让路

据了解,《办法》共6章36条,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等部门在古树名木保护工作中的职责,统一了古树的三级划分标准,明确了日常养护责任人,确定了古树生境保护范围划定标准,作出了建设项目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时建设单位应当采取避让措施的义务性规定。

如,针对保护古树名木资金不足问题,《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古树名木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应当建立古树名木养护激励机制;可以建立古树名木保险制度,为古树名木购买保险;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古树名木保护,多方面筹措保护经费等。

另外,侵占古树名木生存的自然环境,是导致古树名木破坏的重要原因。由于生境破坏导致古树名木濒危衰弱而被人发现重视,大多发生在生境破坏后两到三年,损失大多已不可逆,责任和原因倒查难度大,抢救复壮难度极大、代价极大。

《办法》为此专门明确古树名木生境保护范围及其监督保障机制,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5米划定古树名木生境保护范围。对于建设项目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避让措施。无法避让的,应当在施工前制定古树名木保护方案。

《办法》明确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境的禁止性行为。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设定了相应法律责任,明确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擅自移植、采伐、毁坏古树名木触犯刑法,将被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定罪处罚;未规定法律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根据古树名木等级和损伤情况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办法》还明确在保护优先的前提下可以合理利用古树名木资源,鼓励挖掘提炼古树名木自然生态和历史人文价值,建设古树名木公园等。

省林业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加强配套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古树名木保护机制。实施古树名木保护工程,通过采取信息化平台建设、逐棵二维码登记挂牌、就地保护、抢救复壮等,让古树名木及时得到有效保护。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移植大树古树和买卖古树的行为,坚决遏制“大树古树进城”。在城乡绿化中,凡使用违法采挖大树古树进行造林绿化并造成影响的地区,不得参加森林城市、园林城市等的评选。

责编:苏亮

来源:三湘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