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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买房登记在幼子名下,离婚后丈夫起诉儿子要回房子,法院这么判
时间:2021-11-08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记者 虢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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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湘都市报11月8日讯(全媒体记者 虢灿)多年前,长沙陈先生夫妇在岳麓区买下大户型房子,登记在年仅10岁的大儿子名下,而此后陈先生和妻子离婚。今年,陈先生因小儿子读书,想把小儿子名字也加到这套房子上,却遭已成年的大儿子拒绝。(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陈先生一怒之下把大儿子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这套房子产权归他本人。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案的判决书,长沙中院判决房屋归陈先生所有。

夫妻买房登记在幼子名下

陈先生与李女士结婚多年,家里有两个儿子。2012年,两人想买岳麓区一处大户型的房子,考虑到名下已有三套房,就把第四套房登记在年仅10岁的大儿子陈晨名下。

“当时想房子给大儿子,对于小儿子,给他买了保险,我们还有另外3套房子,完全有保障。”李女士说。

谁也没想到,没过多久,夫妻两离婚了,协议约定两个儿子都由陈先生抚养,家中房产连同大儿子名下这一套都归陈先生所有,李女士分得现金及一台车。

今年上半年,小儿子要读初中了,而大儿子名下的房子是一所名校的学区房。陈先生想把小儿子的户口迁到大儿子的房子住址,让陈晨配合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没想到被一口回绝。陈先生认为大儿子不念手足之情,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确认陈晨名下房屋归自己所有。

一审中,李女士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表示买房时就商量好房子是给大儿子的,离婚时,考虑到大儿子由陈先生抚养,才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这套房子也归陈先生。现在儿子成年了,陈先生想要回房子,她不同意。

一审法院认为,陈先生与李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陈晨名义购买且登记在陈晨名下,在家庭成员之间已经发生了设立不动产物权的效力,应对相关家庭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协议对不在他们两口子名下财产约定无效。因此法院判决驳回陈先生全部诉讼请求。

陈先生不服上诉,长沙中院二审结果截然不同。

二审认定借名买房成立

陈先生在上诉时称,买房时找亲戚借了200多万元全款支付,当时陈晨没有购买能力,只是借名买房。

中院审理后认为,案涉房屋虽以被陈晨的名义购买,但购房款全部由陈先生支付,陈晨当时尚年幼、且陈先生此后的夫妻离婚协议也将这套房子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结合日常生活经验,父母将财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也属常见,因此,陈先生主张案涉房屋是其夫妻借儿子的名义购买,理由成立。

根据最高法相关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因案涉房屋是陈先生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而离婚时双方又将这套房子分配给陈先生,因此,陈先生请求确认案涉房屋归其所有,具有事实根据,符合这个规定。

法院特别说明,根据规定,当事人通过民事法律行为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物权并进行登记的,物权的取得依据是相关民事法律行为,不是相关登记行为。同时,不动产登记具有推定力,但有证据证明登记的权利人与真实的权利人不一致的,应以真实的权利人为准。一审以登记为依据,进而否定案涉离婚协议对案涉房屋进行分配的效力,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据此,长沙中院撤销一审判决,确认涉案房屋归陈先生所有。

责编:苏亮

来源:三湘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