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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涉及财产分割的,超过20万元的部分需按比例交纳诉讼费
时间:2021-11-04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记者 卜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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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湘都市报11月4日讯(全媒体记者 卜岚)今日,记者从湖南省发改委获悉,《关于发布湖南省法院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已于近日发布。《通知》指出,离婚案件,不涉及财产分割的,诉讼费按件交纳;涉及财产分割的,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涉及财产金额比例交纳。

《通知》明确,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申请费。案件受理费根据不同案件诉讼请求计算交纳: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比例,分段累计。

非财产案件中,离婚案件,不涉及财产分割的,按件交纳;涉及财产分割的,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涉及财产金额比例交纳;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不涉及损害赔偿的,按件交纳;涉及损害赔偿的,超过5万元的,按照涉及金额比例,分段累计;其他非财产案件按每件交纳。

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按每件交纳。

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按每件交纳;超过1万元的,按金额或价额比例,分段累计。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只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申请保全措施的,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按每件交纳;超过1000元的,按财产金额比例分段累计,最高不超过5000元。

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最高不超过30万元。

责编:苏亮

来源:三湘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