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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命不同价”成为历史,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在我省试点
时间:2021-10-31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全媒体记者 虢灿 视频 何佳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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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湘都市报10月31日讯(全媒体记者 虢灿 视频 何佳洁同一起交通事故中,两名受害者因为户籍的城乡差异,获得的赔偿相差数十万元,这一“同命不同价”的情况将在湖南成为历史。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范围扩大至湖南省全辖区,将试点案件类型范围扩大至所有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也就是说,湖南法院受理的人身损害民事案件的赔偿标准将统一,不再有城乡差异,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同命同价”。

今日,三湘都市报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我省人身损害民事赔偿统一标准

因为交通事故、意外事件等受到侵害,如果造成残疾或死亡,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属除了得到医疗费等合理费用赔偿外,还能得到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这两项赔偿金以往是根据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今后,我省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案件,都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执行统一标准。

记者了解到,2019年12月,湖南高院根据最高法院授权及各地申请情况,批复同意长沙、岳阳、常德、郴州四个地区两级法院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开展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今年10月,根据最高院关于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的通知要求,将试点范围扩大至全省范围内的所有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

湖南高院民一庭副庭长覃开艳认为,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影响面广泛,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我国法治水平的纵深推进,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使得城乡居民获得平等的人身损害赔偿,有助于进一步实现城乡居民权利平等,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真正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我认为,用‘同命同价’这个说法来概括推进人身损害统一城乡赔偿标准的政策并不是太贴切。早先区分城乡赔偿标准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是由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所决定。立法和司法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法治文化程度的发展而发展,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用统一城乡赔偿标准这一术语可能更为合适。”覃开艳说。

减轻当事人举证责任,更快化解纠纷

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刘明律师刚代理完一起交通事故,一位户籍在张家界农村的中年男子在长沙车祸身亡。“如果这起事故发生在张家界,当事人家属得到的赔偿很可能要少几十万元。”刘明介绍,死亡赔偿金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60岁以上的,年龄每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2020年我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1698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6585元。

“这两个数据相差了2万多元,如果按照城乡不同标准计算,同一案件中仅死亡赔偿金一项就有四、五十万元的差距了。”刘明说。统一标准后,对当事人及其家属而言,因为赔偿方案简单,双方争议更少,能更快化解纠纷,也因此减少诉讼的发生。

望城区人民法院靖港法庭庭长潘智慧介绍,在试点范围扩大以前,试点之外地区和交通事故以外民事侵权案件中仍然存在城乡差异。一些案件中,受害者的残疾(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何种标准赔偿往往是争议焦点。农村户籍的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属往往主张受害人的经常居住地在城镇,可以按城镇标准赔偿。但是他们往往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平时也没有保留证据的意识,不知道怎么举证也没有有效的证据证明长期在城镇居住、工作等情况,比如租房没有合同,银行没有固定收入流水等,即使提交了证据,但证明力较弱。

“有的案件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达不到证明目的,部分当事人会误解法官,认为法官在帮侵权人。统一标准之后,减轻了当事人举证的责任,也减少了与此相关的矛盾纠纷。”潘智慧说,不仅仅是案件审理中减少矛盾纠纷,在人身伤害事件发生后的诉前、诉中调解,当事人和解中,由于赔偿标准的统一,双方就赔偿也能更快达成一致。

此外,统一后的标准是金额更高的城镇标准,在常见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如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失会更大,一些驾驶员会更加注重安全驾驶、加大保险覆盖程度、提高保险额度等,长远来看,能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及道交事故纠纷的解决。

责编:陈舒仪

来源:三湘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