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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女主播违约跳槽被索赔540万,天价违约金合理吗?
时间:2021-10-25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记者 杨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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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湘都市报10月25日讯(全媒体记者 杨昱 通讯员 文天骄)随着直播行业的兴盛,经纪公司和主播之间的纠纷案件也不断增多。

今日,记者从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审理的一起相关的合同纠纷中,经纪公司向旗下网红索赔违约金540万元。那么,这样的天价违约金,合理吗?

女主播跳槽,经纪公司索赔540万元

倪玫(化名)是一名淘宝平台主播,2019年3月,与A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经纪合同》,由公司作为其在直播行业、电子商务、红人行业等商业运作方面的独家经纪公司。

双方约定:所获报酬对半分配;直播账号共同设置并知悉密码,未经同意任何一方不可变更,账号不得用于合同约定之外的其它用途;合作期限为3年,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双方协商一致后解除合同,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寻求法律途径解决,但争议解决之前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合作期内,若倪玫违约,公司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倪玫按照合作期间的总收益的5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A公司损失的,倪玫应予以补偿。

随后,倪玫的淘宝直播账号与公司绑定,而公司也向她提供了直播设备、辅助人员等设施和费用。倪玫的直播收入分为佣金收入和V任务收入,2019年4月至2020年4月,公司在直播中共计分得佣金23.57万元,双方认可的任务收入金额为9.29万元。

2019年12月,因重新签订合作协议事宜未能协商一致,公司要求倪玫暂时停播。可倪玫仍以公司签约主播的身份进行直播,只是将电脑等直播设备已交还给公司,公司也不再支付直播团队工作人员工资。2020年10月,倪玫与公司解绑,并签约了新公司。

2021年2月,A公司将倪玫起诉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索赔违约金540万元。

法院:合同解除,女主播赔偿1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经纪合同》中对解除合同的方式和条件做了明确约定,倪玫与A公司解除淘宝直播账号绑定,并已签约新公司,导致合同已无继续履行的可能,故公司有权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公司未通知倪某直接起诉解除合同,故认定合同解除时间为2021年2月(即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的日期)。

《经纪合同》对解除合同的条件及方式有明确约定,倪玫在未与公司协商一致,且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的情况下,单方向淘宝申请解绑,不再为公司提供直播活动,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但公司在2019年12月15日要求倪某暂停直播后,未及时为其安排工作,期间未为其继续提供直播设备及经纪活动资源,亦未再为其团队工作人员支付工资,仍按《经纪合同》的约定分得倪某50%的直播佣金,公司对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的解除亦存在过错。同时,倪某在与公司合作前已从事直播行业多年,并非直播新人,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网络流量,公司为倪某的直播工作投入有限。

最终,法院酌情将违约金调整为10万元。由此,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倪玫与A公司合同解除,倪玫赔偿违约金10万元。

责编:苏亮

来源:三湘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