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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好心帮邻居喂狗被咬伤,谁担责?
时间:2021-10-18 来源: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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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湘都市报10月18日讯(记者 杨昱 通讯员 罗晓 刘笑贫)见邻居家狗被拴在树下,王女士好心喂食,却被咬伤了手腕,责任该谁来担?今日,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金霞中心法庭公布了该起案例,提醒宠物饲养人应加强对宠物尤其是宠物犬的管理和约束,同时提醒他人不要去挑逗、投喂或者激怒他人的宠物犬,以免意外发生。

 好心投喂邻家狗,结果被咬伤

王女士与严先生夫妇是邻居。2020年7月,严先生夫妇因事外出,将饲养的中华田园犬拴在自家别墅车库旁树下,并放置了水和食物。

7月4日19时30分左右,王女士回家时发现,邻居严先生家养的狗无人喂养。出于好心,从家中携带狗粮来到严先生家门口投喂。然而,王女士在喂食换水时,不慎被狗咬伤右手手腕。事发当晚,王女士与严先生的妻子取得联系,告知此事后,自行前往长沙市第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犬伤Ⅲ级,王女士花费医疗费1800余元。之后,因伤口感染,王女士又多次前往医院治疗、购药,还住院治疗了25天,先后花费1万余元。王女士住院期间,严先生的妻子曾前往医院看望她,并且给了2000元慰问金。

王女士出院后,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王女士认为,严先生夫妇在长沙市区内养犬,未办理相关证件,未对饲养的犬只尽到管理职责,应赔偿自己的损失,将严先生夫妇诉至开福区人民法院金霞中心法庭。

对此,严先生一家则认为,家中无人,狗拴在了别墅内车库前的树上,活动范围在自家院内并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动物的致害行为是王女士主动接触造成。

伤者自身存在重大过失,担责40%

法院认为,被告违反《长沙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严格管理区内不得饲养、繁殖、经营危险犬只。严格管理区内实行养犬许可制度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的规定,在长沙市养犬严格管理区内饲养危险犬只且未进行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事发地点为严先生夫妇房屋门口,从照片来看,该区域并非封闭状态,亦靠近马路,严先生夫妇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区域属其私有。严先生夫妇在家中无人时将危险犬只独自拴在其房屋门口的开放公共区域内,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王女士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注意到被告家中无人且犬只被拴在房屋外时,进行投食是好意行为,其亦明知在投喂危险犬只时存在一定风险,且其在完全可以采取投掷等喂食方式的情况下,仍采取近距离喂食,应属重大过失。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严先生夫妇所饲养的犬只咬伤王女士,应承担侵权责任,而王女士对本案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应减轻严先生夫妇的侵权责任。

结合案情,法院酌定严先生夫妇对王女士承担60%的侵权责任,王女士自身承担40%的侵权责任。即严先生夫妇对王女士的各项损失赔偿10538元。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严先生夫妇向王女士赔偿8538元。严先生夫妇不服,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责编:吴岱霞

来源:三湘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