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城事 > 详情
湖南高院出台文件防范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将严审不合常理民间借贷案件
时间:2021-09-17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记者 虢灿
分享到

三湘都市报9月17日讯(记者 虢灿 通讯员 李果)起诉房产公司,称自己付了4700万元的现金却没有相关取款记录;月薪几千的公司普通职员起诉称借给他人百万款项……这些不合常理的虚假诉讼被法官在案件审理中“揪”了出来。

今天上午,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该院出台《关于防范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情况。

不法分子用虚假诉讼获利

275件案件,涉及标的达3.93亿元,这是2018年以来,全省共查处的虚假诉讼案件数据,而这些案件中,超过一半都涉及到民间借贷纠纷。

省高院副院长杨翔介绍,近年来,民间借贷因手续简便、借贷期限灵活、成本低廉、放款迅速等特点,成为了部分老百姓、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融资的主要途径。

随之而来大量的纠纷。近三年来,全省法院共受理民间借贷案件28万件,占全部民事案件的17.5%,是全省法院受理数量最多的民事案件类型。少数不法分子为利用民间借贷案件事实复杂、借款形式隐蔽的特点,通过采取恶意串通、捏造事实、伪造变造证据、虚构法律关系等方式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意图通过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调解,获取非法利益。

为了从源头治理虚假诉讼,省高院在充分调研和总结司法实践的基础上,专门制定了民间借贷纠纷领域的虚假诉讼防治文件,指导全省法院更好地甄别、审查、处理虚假民间借贷诉讼。

司法人员参与虚假诉讼将严肃追查

《关于防范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实施细则(试行)》一共十五条,明确了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概念,规定了该类虚假诉讼的审查方法、处理等。

省高院民一庭业务指导组组长胡翔俊介绍,《实施细则》列举了十多种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主要表现形式,如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的;出借人主张的借贷事实、理由不符合常理;涉及大额资金借贷,当事人无法提供转账凭证的;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多次提起或参加民间借贷纠纷的公证、仲裁或诉讼等等。

胡翔俊举例:比如蒋某与某房产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时,蒋某起诉房产公司,称先后付给房产公司4700多万元,要求交付房屋。而蒋某仅能提供收据,没有转账记录,他称4700万元都是现金支付的,这个说法明显不符合常理,且支付金额和支付明细与收款收据不能相互印证,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杨翔介绍,省高院将在全省法院抓好贯彻落实,强化督促检查,同时坚持以案释法,适时公布案例,加强法治宣传。同时,结合正在开展的第二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活动,将虚假诉讼列为“顽瘴痼疾”的专项整治内容,继续开展虚假诉讼案件全面排查和整改工作,对于司法人员参与虚假诉讼活动的,将严肃追查。

【名词解释】

虚假民间借贷诉讼

指在民事主体之间因资金融通行为引发的纠纷中,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方式,虚构法律关系提起诉讼,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妨害司法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责编:苏亮

来源:三湘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