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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过世,夫妻离异,借公公资格买的经济适用房怎么分?
时间:2021-05-13 来源: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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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湘都市报5月13日讯(记者 虢灿)儿媳借用了公公名字买经济适用房,而没想到几年后公公过世了,儿媳也离婚了,这房子该怎么分?张家界人刘蓉为了拿回属于自己的一份,两次起诉前夫和前婆婆,两案都历经二审。近日,这起纠纷尘埃落定,张家界中院认为,刘女士没有资格购买经济适用房,不能拥有该房子产权,但是能获得房款、装修款补偿21万多元。

借名买经济适用房酿纠纷

刘蓉是张家界人。2009年,她跟前夫邓强结婚。2012年,邓强的父亲邓军享有经济适用房的购房资格,而他们两口子没有。于是,他们就跟父亲商量,用父亲邓军的名字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买房时,刘蓉的姨妈忙前忙后帮忙办手续、缴纳房款。此后,刘蓉两口子装修好房子,住进了这套房。

刘蓉还和公公婆婆签了协议,协议中称,房款、办证等费用都是刘蓉一方支付,公公一方只出名字,虽然产权证是公公婆婆的名字,但是房屋所有权归刘蓉,没有经过刘蓉同意,不得擅自转让房屋。这份协议不仅有三人的签字,还有律师现场见证。

然而好景不长,没多久,刘蓉跟邓强感情破裂,两人在法院主持下调解解除婚姻关系,但没有对这套房的归属进行处理。随后,邓强的父亲邓军过世,让这套房子归属更加复杂。

多次沟通无效后,2019年,刘蓉把邓强的母亲起诉到桑植县法院,邓强作为第三人也加入了诉讼。刘蓉请求法院确认涉案这套房屋为自己与邓强共有,而不是属于邓强母亲。该案一审、二审刘蓉的请求都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法院认为,虽然有书面协议证明是借名买房,经济适用房对于购买人是否具有购房资格有严格的审查和公示程序,且实行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国家实行保障性住房制度,是基于公共政策的考虑,政府限定销售价格和对象,以保本微利的方式保证城市低收入者和住房困难者实现其住房要求,因此不符合条件的人购买或者使用经济适用房,客观上损害了其他符合条件人的购买权,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因此,借名买房协议违反了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刘蓉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刘蓉因购买涉案房屋的损失可另案主张。

离异女子要回一半购房款

在败诉后没多久,刘蓉再次提起诉讼。这一次,她把前夫、前夫的母亲、前夫的弟弟三人起诉到法院,因为他们都是邓军的法定继承人。刘蓉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共同返还当年购房款、装修款的一半,以及相关资金占用费,共计29万多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此前借名买房的协议无效,刘蓉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她此前出资应当返还。而买房时,刘蓉与邓强是夫妻关系,因此出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刘蓉要求返还购房款、装修款一半的要求,法院予以支持。而资金占用费用等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因房屋所有权人邓军已经过世,生前没有立遗嘱,按法定继承发生继承,三被告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享有对涉案房屋继承的权利,同样应承担房屋的债务。据此,法院判决邓强等三人返还刘蓉购房款、装修款共计21万多元。

邓强等人不服,上诉到张家界中院,近日,张家界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编:吴岱霞

来源:三湘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