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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类案件,办案前先检索 三部门联合印发意见协同推进类案强制检索机制
时间:2021-02-03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记者 虢灿 通讯员 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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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湘都市报2月3日讯(记者 虢灿 通讯员 李果)律师帮人打官司,先检索同类案件。近日,省高级人民法院会同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联合印发《关于协同推进类案强制检索机制共同维护司法公平正义的意见(试行)》,旨在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协同推进类案强制检索机制,依法规范司法裁量权,统一裁判尺度,充分发挥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作用。

《意见》共22条,明确律师在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参与诉讼过程中,可以围绕待决案件的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三方面要素检索类案。律师向人民法院提交检索的案例作为诉辩意见的,应当就检索时间、检索方法、检索来源等作出书面说明,形成案例检索报告作为诉辩意见的一部分。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类案范围主要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上一级人民法院及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四类。律师可以依托中国裁判文书网、其他各类裁判案例数据库或公开出版的报刊、杂志、书籍进行检索。

《意见》要求,人民法院要在诉讼须知、执行须知材料、诉讼服务中心、法院门户网站、公众号告知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可以进行类案检索,并把类案检索情况作为诉辩意见向人民法院提出。独任法官、合议庭在案件审理中,要把诉辩双方在庭前会议、开庭审理、询问、听证时就类案辩论的情况记入笔录;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对诉辩双方就类案的识别、比对、参考或参照适用的辩论意见进行审查。合议庭评议案件时,要就类案的识别、比对、参考或参照适用的辩论意见进行评议,提出是否采信的意见及其理由,并记入合议笔录。律师作为诉辩意见提交的类案,人民法院应归入案卷卷宗的正卷。

《意见》强调,诉辨双方提交指导性案例作为诉辩意见的,人民法院要在裁判文书说理部分回应是否参照并说明理由;提交其他类案作为诉辩意见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释明等方式予以回应。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将定期编纂参照、参考类案作出裁判的典型案例,并向社会发布。人民法院要依托网上法院、移动微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等平台,向律师和社会公众发送《类案检索情况登记表》,并加强释明指引、宣传推介,为律师进行类案检索提供便利。

责编:苏亮

来源:三湘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