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鸭翅根能不能叫“鸭腿”?消费者举报商家无果后状告市场监管局
时间:2020-12-03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记者 虢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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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湘都市报12月3日讯(记者 虢灿 实习生  凌玉霞)上网买了卤鸭腿,收到后觉得是鸭翅根,商品叫“鸭腿”欺骗了他,并且标签中的酱油标注也有问题,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陆某把湖南的这家销售商投诉到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在市场监管部门检查认定该商品仅存在标签标识有瑕疵后,陆某不服,把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管局与天元区政府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该局重新调查并作出答复。近日,株洲中院宣判该案。

消费者状告市监局和区政府

2019年12月31日,陆某在天猫某旗舰店购买了20包卤鸭腿。陆某收货后,认为所购产品存在问题,通过12315举报平台向天元区市监局进行举报,称这批卤鸭腿配料里标鸭腿,实际是鸭翅根做的,标示不真实,内容误导消费者,商家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且配料酱油标识也有问题,

此后,天元区市监局对他的举报进行登记,并对位于该区的店铺销售商进行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拆开一包产品进行检查,认为产品是鸭腿。而检查中发现被举报产品标签中未标注酱油,存在标签瑕疵,因此,市监局责令其改正,停止销售并召回相关产品,同日,天元区市监局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此后,工作人员发短信回复了陆某。

而陆某对这个回复不服,向天元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元区政府驳回了陆某的请求。

陆某仍然不满,他把天元区市监局和天元区政府起诉到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市监局撤销短信回复内容,重新调查并作出书面回复,天元区政府撤销行政复议。

法院驳回消费者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天元区市监局接到举报后,在规定时间予以核查,认为被举报产品为鸭腿,产品已通过相关检验,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依法不予立案。但因产品存在标签瑕疵,故对销售商作出责令改正通知,并对陆某作出了回复。陆某认为,涉案产品是“鸭翅根”而非“鸭腿”,法院认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1)》系国家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规定了“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被举报产品标签标示“鸭腿”符合上述国家标准的规定。陆某所称的行业标准中对“鸭腿”和“鸭翅根”进行了区分,但所举证标准属于行业标准,不具备强制性,企业有权决定是否采用。因“鸭翅根”俗称“鸭小腿”,属于广义的“鸭腿”的范畴,故被举报产品标签上标示“鸭腿”不违反法律规定。天元区市监局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据此,法院一审驳回了陆某的诉讼请求。

而陆某对此仍然不服,上诉到株洲中院。近日,株洲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多地市场监管部门被同一人起诉

记者了解到,陆某在湖南多地提起了行政诉讼,起诉对象包括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益阳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平江县人民政府、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政府等。而记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发现,陆某在江苏、安徽、山东、重庆、湖北等地均提起了行政诉讼。案件中纠纷大部分因对投诉到当地市场监督部门的反馈不满意。这些案件中,大部分以陆某撤诉或陆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按撤诉处理结案。

法官介绍,陆某此举,有职业索赔的嫌疑。不可否认,职业打假在打击经营者违法行为,净化市场不良风气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职业打假人通过“一买、二谈、三举报、四复议、五诉讼”的路径,频频向商家索要高额赔偿,由此产生可观的利益收入。职业索赔负面社会影响日益凸显,已经影响到商家、平台、监管部门、司法部门等多方面,破坏了市场营商环境,侵占了消费者正当维权的司法执法资源。

责编:胡元媛

来源:三湘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