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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银石投资”非法吸存9138万元,3名高管获刑
时间:2020-11-10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记者 杨昱 实习生 熊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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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湘都市报11月10日讯(记者 杨昱 实习生 熊瑛)未经审批,湖南银石投资有限公司向社会吸收投资款9138万元,不料资金链断裂,导致众投资者血本无归。

今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经长沙两级法院审理,认定该公司高管郑某犯集资诈骗罪,获刑10年,并处罚金30万元。

投资大返利多,公司签了688份借款合同

“银石投资”成立于2013年1月18日,经营范围涉及实业投资、创业投资、房地产及其他项目投资等。河南人郑某是公司总经理,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13年3月,申某被聘为该公司财务总监,负责接收公众投资款等财务工作。2013年5月,贾某入职担任业务总监,负责公司业务的开展及员工的业务培训。

公司成立后,在未经金融管理部门审批的情况下,采用发放传单或业务员直接推荐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群体进行宣传,许诺高额利息回报,让集资参与人成为借款人或投资人,为“洛阳郑源农业”、“洛阳聚亿建筑材料”、“活阳蓝域气体”、“山西诚远隆兴矿业”4家公司注资。“银石投资”作为担保人,每月会依约向集资参与人支付利息。

涉案4家公司所需资金都是2000万元,“银石投资”按投资金额多少赠送相应礼品,投资得越多,利息回报越高。

至案发,公安机关从“银石投资”共查获了688份借款担保合同。从2013年3月24日至2014年12月9日,银石投资公司收取社会公众投资款共计9138万元。

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二审加重主犯刑罚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贾某、申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共同犯罪中,郑某系主犯。

法院一审判决郑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万元;贾某、申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获刑三年至二年半不等,并各处罚金5万元。同时,在案扣押、冻结、退缴的款项需按比例返还集资参与人。

对于一审判决,检察机关和3被告人均不服,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检察机关认为郑某量刑畸轻,而郑某则认为自己的罪名应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贾某认为自己无罪,申某则请求改判缓刑。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司法鉴定意见,本案有1000多万元去向不明,郑某没有交代;“银石投资”将其吸收的借款,或转入项目公司关联人员账户,或擅自转作他用,隐瞒了事情真相,采用了欺骗方法;在案证据表明,鉴定机构接受公安机关委托以后,发现银石公司账目混乱,合同不全,搜查来的资料中没有银石公司的财务资料,无会计凭证,无账薄、无报表、无收取客户资金的明细账。这些均可认定郑某有非法占有目的,原审认定为集资诈骗罪定性没有错误。

在郑某的量刑上,二审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改判郑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万元。同时,维持原审判决的其他内容。

责编:苏亮

来源:三湘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