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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后同居因“家暴”分手 法院:支持退回部分彩礼
时间:2020-11-09 来源: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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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湘都市报11月9日讯(记者 杨昱 实习生 熊瑛)婚姻不是儿戏,小情侣订婚后同居,却因为“家暴”分手,周凯(化名)将女友唐莉(化名)及其母亲告上法庭,欲拿回9万元彩礼钱。

今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法院一审支持了男方的部分诉求,判令女方退还5万元彩礼钱。

同居2年,情侣因“家暴”分手

2016年农历十二月三十日,在亲友的搓和下,周凯与唐莉因相亲相识。用餐后,周凯当即赠与唐莉1.59万元,并给其家属等12人共赠送了1.85万元的红包。双方商定于2017年农历正月初九(公历2017年2月2日)订婚,男方支付彩礼6.09万元。

订婚宴是在女方家办的酒席,订完婚后,唐莉住到了周凯家。

同居后,唐莉虽没有正式工作,但也承担了部分生活开支,还购买了冰箱、电风扇、高压锅等生活用品。同居的两年内,周凯多次催促唐莉结婚,却总被各种理由回绝。因为怀疑唐莉没有生育能力,周凯经常对其拳打脚踢。2019年1月10日晚上,唐莉被殴打至住院6天,周凯也被治安拘留了6天。

唐莉出院后搬离至出租屋居住,想到两人不可能再和解,周凯一纸诉状,将唐莉及其母亲告到道县人民法院,欲拿回9万元彩礼钱。

法院:支持男方部分诉求,女方返还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属于婚约财产纠纷,争议焦点为:男方彩礼的金额以及女方需返还的彩礼金额。在界定男方给予的彩礼上,需考虑当地风俗习惯并结合双方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及一定金额大小来确定。

订婚当日所去的礼金、“桌面”等按本地习俗是订婚所必需的,是经过男女双方家庭协商且主要体现了女方家庭的意愿,应当属于彩礼范围;订婚后,女方第一次到男方家,男方家人所给予的红包,属于一般性质的红包,不属于订婚时彩礼。本案中,根据媒人证言,双方第一次见面,是彼此同意结亲后才在一起吃饭的,男方也是按女方要求给予红包的,结合双方第一次见面后数天就订婚的事实,可以印证双方第一次见面就明确了订婚的相关事宜。综上,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应当认定男方所给付的见面礼属于彩礼。同时,认定男方的彩礼为9.65万元。

原、被告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已经给付的彩礼,法院予以支持。至于具体返还金额,鉴于双方共同生活,女方也承担了部分生活开支。唐莉坚持治疗虽是为了自己,但也是希望能够生育小孩,也是为了家庭。此外,唐莉被殴打致伤,给其本人造成了一定的伤害。综上,法院酌情确定女方应当返还男方彩礼的金额为5万元。11月3日,道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如上一审判决。

律师:莫让彩礼成为婚恋的负担

“彩礼本应是婚嫁过程中喜庆礼仪,不应当成为婚恋的负担,相关当事人应妥善处理好此类关系,避免发生纠纷。”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表示,依据法规,三个法定条件可以退回结婚彩礼,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那么,如果是离婚,哪些情况是不能要回彩礼的?

李健表示,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或者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情况;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的。“有个特殊情况需要注意: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情况,离婚后彩礼不需要归还。但是,在死亡前已经起诉的应予除外。”


责编:吴岱霞

来源:三湘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