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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放贷人”追偿,法院:驳回部分诉求
时间:2020-10-29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记者 杨昱 实习生 熊瑛 通讯员 李小雷 罗尹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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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湘都市报10月29日讯(记者 杨昱 实习生 熊瑛 通讯员 李小雷 罗尹曈)常言道: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让浏阳陈先生意外的是,他作为出借方在向浏阳市人民法院主张追偿借贷人本金及利息时,却未得到法院的全部支持。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发现陈先生在短期内向不特定多数人多次有偿出借钱款,不合常理,属于“职业放贷人”。由此,法院只能支持其本金及资金占用期间内的利息。

今日,浏阳市人民法院通报了该案。

借款2万元,3年内利息超过了本金

2014年1月,浏阳周先生因资金周转,向陈先生借了2万元。依据双方协议,这笔钱于2014年1月13日交付,月利率按4%计息。同时,协议还约定,如周先生不能按时还款,陈先生有权提前收回借款,并可对周先生加收二倍的罚息,而周先生应承担陈先生追讨债务时所有费用。

1月13日,周先生如约拿到了这笔借款,每月需支付800元利息。“我知道这个已经属于高利贷了,但因为当时确实资金有缺口,想到马上能还上,也就没有考虑那么多了。”可令周先生措手不及的是,生意失败了,他竟亏得连利息都还不起,“借款一直拖欠到现在,不到三年时,利息就超过了本金。”

因周先生逾期无法偿还本息,陈先生在多次追债未果。2020年6月,陈先生向浏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周先生偿还其借款本金2万元及约定的利息。

法院:出借方系职业放贷人,只支持合理诉求

法院审理查明,该协议确实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周先生理应归还借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然而,当法官调取法院后台数据,发现陈先生近期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多达10余宗。

这些案件中,借贷事实均发生在2013年至2014年期间,陈先生提交的证据材料也均为表格式版《借款合同》《借条》或《借据》,利率为月息1.5%至4%不等,违约金为借款利率的2至3倍,远超出法定最高限额,存在以收取高额利息或违约金的方式实现营利目的的情形。

法院认为,陈先生具有以经营性为目的,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擅自从事经常性、反复性放贷业务的事实,符合职业放贷人的法律特征,应认定其为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职业放贷人”,其所签合同因违反了强制性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合同虽被认定无效,但并不意味着所借款项及利息不需要偿还。最终,浏阳市人民法院对陈先生合理部分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法判决周先生偿还陈先生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驳回陈先生其他诉讼请求。

责编:苏亮

来源:三湘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