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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中的新房被法院查封判给了别人》后续:小区改造,开发商两年32起官司缠身
时间:2020-09-12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记者 黄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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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图/三湘都市报记者 黄海文

装修中的新房突然被法院查封,房子没了,银行按揭照样要还,省吃俭用买房的业主欲哭无泪,缘由是开发商因拆迁补偿协议问题输了官司,这套房判给了安置户(详见本报2020年9月5日A07版相关报道)。9月1日,随着记者深入调查,发现涉事开发商中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公司”)在冷水滩区生活小区改造安置中,近两年来竟然涉及32起诉讼,还不包括反复诉讼。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同一安置小区,同样的格式合同及同样的诉讼内容和诉讼标的,同一法院竟然判决出两种不同的结果。

(历经多年改造,冷水滩区河东生活小区成了当地的棚改样板工程,房价水涨船高。当初拆迁时“拿钱”的安置户后悔没有“拿房”。图为小区夜景街拍。)

协议

一户多签留下隐患

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生活小区改造,是政府立项工程。为防止出现侵害安置户权益的事情发生,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2008年5月26日,冷水滩区委区政府专门为此出台文件——《河东生活区改造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对拆迁安置做出了详细规定,且明确安置户只能在货币补偿和房屋补偿中选择其中一项,要求摘牌单位秉承对安置户“安置优先,购房优先”的原则。

河东生活小区涉及安置户318户,为鼓励安置户尽快搬迁,中建公司制定了鼓励政策,并逐一与各安置户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该协议是中建公司统一制作的格式合同,内容详细明确了货币补偿和房屋补偿的细则,操作起来简洁明了。除22户选择货币安置外,其余296户都是就地房屋安置。

在协议签订过程中,有的安置户既要货币补偿,又愿出资购买开发的新房,有的还要求出资购买两套或三套房,中建公司就与这类安置户签订了两份以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最多的一户与中建公司签订了4份补偿协议。值得指出的是,还有一些安置户签订补偿协议后出现反悔,有的说不要房屋补偿,要货币补偿;有的要货币补偿,不要房屋补偿。面对这种情况,中建公司尊重安置户的意愿与其重新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

客观地说,中建公司严格遵守政府《方案》对拆迁户尽心尽力安置值得肯定,但其忽略了一个基本的法律常识,这些一户多签的协议,中建公司在履行协议义务后,应将多余的协议收回销毁,或与安置户重新签署内容变更协议。就是这一疏忽,这些一户多签的协议为后来留下了诉讼隐患。

诉讼

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

经过8年精心打造,中建公司在河东生活小区原址建起了9栋28-32层不等的高楼。原来低矮破旧的房屋、脏乱狭窄的巷道,变成了集商住于一体的漂亮非凡的高档小区,成为永州市各县城旧城和棚户改造的样板工程。房价也随市场一路飙升,由原来拆迁时的每平方米1000多元,到2016年交房时升值到每平方米4000-5000元,如今这里的房价上升到每平方米8000元。

李健(化名)就是原生活小区的安置户之一,当初选择货币补偿而放弃了房屋。8年之后,李健看到昔日的邻居住着漂亮的高楼,而自己的补偿款现在几乎花光了,后悔当初没有选择房屋补偿。他想起自己还有一份《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虽然协议签订后他改变主意拿到了100多万货币安置补偿,但这份协议签订的却是房屋补偿。他拿着协议找律师咨询,律师告知从法律意义上来说这份协议合法有效。

2017年6月份,李健以协议为据,向冷水滩区人民法院起诉中建公司,要求法院判决中建公司履行安置协议,补偿协议中双方约定的房屋。

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李健变更货币补偿后,这份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与原告“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合法有效,系有效合同”。“被告主张在签订该协议书后,双方又协商变更原就地安置协议,变更为货币补偿,对此原告提出异议,被告亦无证据证实,且在变更协议的情况下,既不另行将合同变更,又不将原协议收回,多年来也不申请解除原协议,明显不合理”。故法院判决:被告中建公司向原告李健交付双方协议中约定的一套房屋。

打响诉讼第一枪的李健居然胜诉了,在生活小区引发了多米诺骨牌效应,当初只签了一份安置协议的安置户们后悔不已,而手持多份安置协议的安置户则效仿李健,一一向法院起诉中建公司,索要安置房。据记者了解,从2017年6月份起至今,起诉中建公司索要安置房的诉讼累计达32起,这还不包括二、三审反复诉讼,令中建公司不胜其累!

疑惑

同类诉讼同一法院判决不同

更令人咋舌的是,三湘都市报记者调阅案卷发现,法院在审理安置户的诉讼中,同一安置小区,同样的格式合同及同样的诉讼内容和诉讼标的,同一法院竟然判决出两种不同的结果!

安置户苏某原来要两套房,中建公司与其签订了两份《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后来他主动放弃一套房,中建公司没有收回协议。苏某就以协议为据起诉中建公司,要求法院判决中建公司履行补偿安置协议补偿约定的一套房屋。《(2018)湘11民终2383号》裁决书中,冷水滩区人民法院一审和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均认为:补偿协议中并没有明确约定或者另有《补充协议》明确约定用同一拆迁标的可置换多套住房,并互不补差(有补充协议特别约定的,拆迁人没有异议);协议明确约定总置换面积、同时约定“未尽之处按《冷水滩区政府河东生活区改造安置方案》实行”,即所选多于或小于该面积尚需根据实际情况补差;同一拆迁标的置换多套房屋也导致“众不患寡而患不均”,形成乱象和不安定因素。一、二审均判决中建公司胜诉。

而安置户沈某基于同样的诉讼标的和理由,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在《(2019)湘11民终1878号》裁决书中,一审判决认为,被拆迁人与拆迁人签订的三份《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系有效合同,应同时履行。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的意见维持一审判决。一、二审均判决中建公司败诉。

……

值得一提的是,之后有10起案件上诉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其中4起案件省高院已下达判决,均判决中建公司胜诉。

据记者了解,目前尚有30余户安置户就拆迁安置合同纠纷起诉中建公司,其中同类案件法院判决中建公司胜诉的大约8起,双方和解的约5起,在执行过程中的约18起。一、二审法院一次次冻结中建公司的全部账户,导致该公司无法发放部分拆迁户过渡安置费,无法支付工程建设中的农民工工资,无法支付员工工资、无法缴纳员工社保及各项税费,导致公司停摆,无法营运。

链接

省高院出台意见:同案不同判,要追责

8月20日,省高院以线上形式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湖南高院近日制定出台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法官裁量权行使 保障裁判尺度统一的实施意见(试行)》。《实施意见》对承办法官在审理个案时应当进行类案检索的六种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对检索到类案的,承办法官、合议庭应当将待决案件与检索结果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等方面的相似性进行识别和比对,并对类案的真实性负责。待决案件所涉裁判尺度统一疑难问题经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后,可以按相关规定向上级法院逐级报送个案法律适用请示。关联案件查询、类案检索情况,承办法官应当在合议庭评议、专业(主审)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讨论或审理报告中予以说明,并随案归档备查。

为有效推动“同案同判”,《实施意见》还规定了追责条款。承办法官或合议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发现个案裁判尺度不统一的问题,导致裁判错误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审判责任。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监督管理责任。

责编:陈舒仪

来源:三湘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