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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是社会的应尽责任
时间:2020-06-02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评论员 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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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湘都市报评论员 张英

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5月31日审议通过《广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其中,将保安员、辅警等负有约定义务的人员也纳入见义勇为奖励范畴;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实行精神奖励、物质奖励和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见义勇为奖励标准为1万元到100万元。

从这一地方性《办法》来看,存在两大亮点:一是将保安员、辅警等负有约定义务的人员也纳入见义勇为奖励范畴;二是奖励标准最高可达100万元。

“约定义务”即合同等民事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它介于法定义务和无义务之间。通俗地说就是,很多事情虽然应该做,但如果不做也不违法,例如保安员、辅警之类的人员,对防范违法犯罪行为发生有约定义务,如果不做,可以算失职,或遭到道德谴责,或被解聘。如果他们挺身而出,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很多情况下或许就会超过约定义务的要求,例如受重伤甚至牺牲,然而事后的奖励和保障力度却往往比不上被认定为见义勇为。这样一来,类似人员就会奉行明哲保身的法则,在遇到危险情况的时候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所以“约定义务”其实是不利于保安、辅警这样的人员弘扬见义勇为精神的。

如果因为具有“约定义务”而被划定为见义勇为者之外,那么无疑会令勇敢者“流血又流泪”。最典型的事例是,河北昌黎站20岁的铁警学员李博亚,冲下站台救助企图自杀者受伤截肢,他虽然被称为英雄,政府号召向他学习,但是,他的英雄行为不算见义勇为,因为他是铁警学员。由于对见义勇为的奖励不能落实,见义勇为者无法得到救助,无疑令人心寒。广州市对见义勇为者的重新界定,走在了全国地方性相关规定的前面,赢得了人们的赞许。

“最高可达100万元”的奖励,也充分体现出了对见义勇为的价值肯定。高奖励并非特意鼓励人们去做危险之事,而是出于保护见义勇为者切身利益的善意。在以往的一些案例中,见义勇为者一旦出现严重伤残或意外身亡,其个人或家庭往往由此陷入困境,因此高额奖励也是意在解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另外,广州市对见义勇为者的奖励,并非颁发一次性抚恤奖金后,就不管不问了,还有一系列的救济和社会保障措施,例如办法还明确,因见义勇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由所在单位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从区级人民政府见义勇为专项经费中,逐月发给其不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月均标准的基本生活费。见义勇为人员应当优先推荐就业,符合低保、专项救助、临时救助、住房保障等条件的,则予以优先考虑。

从这个《规定》中我们不难发现,无论是对见义勇为者的重新界定,还是最高可达100万元的奖励,都是实打实地让见义勇为者得到应有的褒奖,并由此充分体现这一精神的社会价值。在这样的良好激励机制下,民众在面对危难时,也才敢于出手,整个社会也才能有一个见义勇为的好风尚。

见义勇为本就需要非凡的勇气,完善见义勇为的奖励和保障机制,也是一个社会保护英雄,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的应尽责任。广州市的奖励和保障措施无疑值得推广。

责编:胡元媛

来源:三湘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