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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单位能随意解除合同?不行!
时间:2020-05-27 来源: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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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湘都市报5月27日讯(记者 杨昱 通讯员 周智勇 文天骄)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用工单位能随意解除合同而不支付补偿金吗?当然不行!

今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通报了一例相关案例。大拇指公司聘用已满60周岁的张九平做保洁,后因其工作不达标而弃用,本以为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却因此被法院判令向张九平支付1.29万元经济补偿金。

“超龄”保洁工起诉索赔2.4万

2016年起,年满60周岁的张九平先后与大拇指公司签订《保洁卫生承包协议》、《小区卫生保洁承包协议》,自愿承包相关区域卫生保洁劳务,约定双方为承包合同关系,不具有劳动关系。

张九平入职后,依照公司规章制度从事保洁工作。可半年后的一次迎检,让他丢了差事。大拇指公司检查卫生情况时,对张九平的保洁工作不满意,双方因此发生争执。此后,张九平就再未被公司安排保洁工作了。

张九平向天心区法院起诉,诉请法院判令大拇指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赔偿金2.4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约定不具有劳动关系”不能免除法定义务

法院认为,虽然张九平已经年满60周岁,但依据法规,“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本案中,张九平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大拇指公司向他发放了工作服装,规定了他的工作时间和考勤制度,也通过转账的方式每月发放工资,且注明是“工资”。张九平接受大拇指公司的规章制度管理,并由大拇指公司向其支付报酬,提供的劳动应属于大拇指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与大拇指公司之间构成劳动关系。

大拇指公司也无充分的证据证实张九平因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导致双方已经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发生争执后,张九平未再参与工作,公司也未要求他继续工作,且没有进行相应的处分,应当视为就解除合同已经协商一致。公司应当向张九平支付经济补偿金。

“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约定不具有劳动关系”都不能作为免除用人单位法定义务的理由。据此,天心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大拇指公司向原告张九平支付经济补偿金12900元。

大拇指公司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仍是维持原判。

提醒:退休返聘人员与普通职工有所不同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健表示,退休返聘人员和单位之间,若已经享受养老保险,通常只认定为雇佣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的调整和保护,所以工资数额不受最低工资标准的限制,也没有年休假等法定权益。

雇佣关系中发生纠纷,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需要经过仲裁程序,而相关纠纷处理适用于《民事诉讼法》、《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规。

李健表示,劳务关系是不需要购买社保的,对于单位而言,劳务关系不用缴纳社保公积金、用工关系的建立与结束也有较大的灵活性。此外劳务关系要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来缴纳个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退休人员养老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其余的个人收入如返聘的劳务报酬、各种补贴、奖金等均应纳税。

提醒广大老年就业者,一定要和企业签订劳务合同,明确雇佣期间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意外伤害险等权利和义务,一旦发生纠纷,可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责编:吴岱霞

来源:三湘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