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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避免本可在基层化解的行政争议集中到上级法院
时间:2020-02-27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杨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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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湘都市报2月27日讯(记者 杨昱  通讯员 陶琛)近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关于正确执行案件管辖制度 充分发挥基层人民法院化解行政纠纷作用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并将于2020年3月1日起在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试行。

2019年初,湖南高院确定了长沙、衡阳、怀化三个铁路运输法院,以及其他11个市州各确定的两个基层法院作为一审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法院的湖南模式,并从2019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实践中,由于有的法院没有正确理解和适用行政案件管辖规定,有的案件办理质量不高,导致一些应当或者可以化解在基层的行政争议“上浮”,各级法院行政案件收案数量“倒挂”,大量案件集中到了上级法院,既错失了行政纠纷化解的最佳时机、加大了行政机关的处理成本,还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影响审级功能的充分发挥。

《指导意见》明确了七类依法应以法定职能部门或具体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为被告的案件,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同时要求,对当事人错列被告,当事人为提高审级而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列为被告的案件,法院要以予以指导和释明,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对拒不变更,但符合基层立案条件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另外,依法应合并为一案审理的,不得分案;可以合并审理的案件,应尽量合并审理。

据介绍,《指导意见》的出台,有利于行政诉讼法的正确实施、提高行政审判质效、及时化解行政纠纷、重塑各级法院的职能定位,从而保证行政审判公平公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责编:陈香云

来源:三湘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