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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行政区划,湖南7个法庭将跨区域管辖重大环资案件
时间:2019-12-05 来源: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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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湘都市报12月5日讯(记者 杨昱  通讯员 邱杨雨生)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今日发布了《关于湖南省湘江、洞庭湖等七个环境资源专门法庭所在法院跨区域集中管辖部分环境资源一审案件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辖规定》)。这意味着,湘、资、沅、澧、洞庭湖等七个环资专门法庭将跨区域集中管辖部分环境资源一审案件,打破了以往“一案一指”(每案由高院指定管辖)的方式,有效提高了审理效率。

“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能更好地适应环境资源保护的整体性特点。”省高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三庭(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曾得志介绍,由于行政区划界限与生态环境系统相割裂,各级法院在按行政辖区范围办理环境资源案件时,不可避免地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影响案件审判的效率、结果和执行。开展以水流域和生态功能区为主导的集中管辖机制,有助于完善生态环境系统保护、整体修复的审判机制,解决环境资源案件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

“7个环资庭以前要跨区域审理环资案件,是需要由高院来指定管辖的。以湘江环资法庭为例,要审理外地的案件,没有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它就没有管辖权。《管辖规定》的出台,就让环资法庭审理外地案件有了法律依据。”曾得志说,集中管辖以后,环资庭可及时对辖区内案件进行审理,大大提高了案件的审判效率。同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将打破行政区划的限制,7个生态功能区法庭全部是跨越县、市(区)范围集中管辖相关环境资源一审案件,二审由相对应的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归口审理。

据介绍,此次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制度实施以后,基本形成了长沙、岳阳等多个中院环境资源庭和湘江、洞庭湖等7个环境资源专门法庭跨区域管辖我省重要河流、湖泊、重要生态功能区典型环境资源案件,其他地区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或合议庭,属地管辖一般环境资源案件的环境资源专门化审判体系新格局。这样的审判架构,可以推进解决环境资源审判“主客场问题”,有效破解地方保护主义,保障法律的统一实施,进一步提高环境资源审判的公信力。

那么,《管辖规定》中所涉及的部分一审环资案件,具体指的是哪些?曾得志说,环境资源类案件涵盖广泛,既包括山、水、林、田、湖、草、矿产,又包括空气污染、水污染、土地污染等。像土地转让、矿产资源开发、农耕土地承包经营等,从广义上讲,它也属于环境资源案件,但这类完全可以由其他审判庭审理,而环资法庭主要针对的是水、土地、空气的污染,以及破坏资源的犯罪行为,将通过专门化的审判力量来审理,体现法庭的专业性、高效率,来教育群众,更好地保护环境资源。

《关于湖南省湘江、洞庭湖等七个环境资源专门法庭所在法院跨区域集中管辖部分环境资源一审案件的规定(试行)》


责编:袁欣

来源:三湘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