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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借款妻子拒不还钱,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律师支招
时间:2019-11-15 来源: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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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湘都市报记者  王智芳

从未签字借过钱,七旬郝娭毑却背上了千万元的巨债(详见本报2019年11月09日A09版《七旬老太“背”千万债务 法院:不用还》)。看到本报报道后,市民蒋雨田(化名)来电,“我比郝娭毑还冤。有人借了我钱,却以新司法解释出台为由不还了,真的一点办法都没有了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发布,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从债务形成源头上尽可能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现象发生;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夫妻共同债务究竟应如何认定?为何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作为重要认定标准?能否解决近年来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离婚后被负债”问题?11月15日,三湘都市报记者采访了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谢文彬。

“法院判了,司法解释一出来,钱不还了”

蒋雨田告诉记者,2014年他借款给田某华夫妻150万,签订协议后对方未按约定归还。2015年,蒋雨田起诉至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找到了雨花区人民法院2015年的该案民事裁定书。

妻子姜某认为,田某华向蒋雨田所借款项没有交给自己,借款既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家庭生活,也未用于家庭或个人投资经营。其有稳定的工作、可观的收入,负担全部家庭开支,不需要借100余万元巨款来维持正常的生活消费支出。姜某表示,从借款到丈夫田某华失联,短短3个多月的时间不可能有高达100万家庭开支。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从常理上来说,该笔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自己无需偿还该债务。

法院审理认为,田某华所借款项用于投资,有利于夫妻共同利益,投资失败的风险也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因此,案涉债务是夫妻双方谋取利益所负的债务,姜某共同承担债务公平合理。最终,法院依法驳回申请再审人姜某的再审。

“法院当时就判我胜诉了。”蒋雨田说,借款是对方夫妻是一起提出的,“还有其他朋友在场,借钱时夫妻也是一起来的。妻子姜某虽然没签字,但是她知情并参与了。如今却以新司法解释为由,认定钱是田某华个人借的,拒绝继续还钱。”

“如今,姜某以借钱没用于共同支出等理由向长沙市检察院申请抗诉,实质是为了躲避债务。”蒋雨田发愁地说,“难道我一点办法都没有了吗。”

丈夫借款50万“消失”,妻子拒不还钱

和蒋雨田一样,市民佘小姐也是一名拿不到钱的债权人。

“我们从2002年认识,从小一起长大。他管我借钱,我连借条都没让打。”佘小姐说,2018年3月份发小管她借钱,说是银行卡出问题,需要借一个星期临时周转,她很豪爽的地转账了10万,到了约定还款日,对方再次表示并未度过难关,出于义气她又想办法帮其筹集了15万。

“加上之前生意往来上的欠款,和这25万,他一共从我这借走了近50万。”佘小姐告诉三湘都市报记者,谁知欠款从去年3月份拖到6月份,“后来他陆续还了我一些,还让我给他时间,他卖房筹款。”却不料,这一等,对方7月初就彻底“消失”了。

“我只能找他老婆要钱,但对方表示两人已经离婚了,对于借钱一事完全不知情,这钱不该她还。”无奈之下,佘小姐起诉到当地法院。今年5月,她拿到了对方所在地法院判决,“他需要还我钱,但音信全无。如果要他前妻还,那我就得自己举证,证明此笔款项她知情或者有获利,作为一个普通人,我没办法去调查,也拿不出这样的证据。”

律师:

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坚持“共债共签”原则

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发布。夫妻共同债务究竟应如何认定?它能否解决近年来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离婚后被负债”问题?又是否可以维护像蒋雨田这样的借款人的权益?记者采访了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谢文彬。

“司法解释强调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以及以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谢文彬说,这一规定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意在引导债权人在形成债务尤其是大额债务时,为避免事后引发不必要的纷争,加强事前风险防范,尽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签字。

谢文彬认为,司法解释如此安排,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可以从债务形成源头上尽可能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现象发生;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有的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但是由夫妻双方共同消费支配或者形成共同财产,或者基于夫妻共同利益管理共同财产而产生,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谢文彬说,这也就是为什么法院会认定田某华的妻子作为共同债务人,根据蒋雨田提供的证明材料可以证明对方知情。针对佘小姐的情况,谢文彬表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债权人举证证明,“这就是说,如果佘小姐能够证明夫妻一方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否则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同时,谢文彬提醒债权人,日后借款时必须坚持“共债共签”,否则不建议出借。“债务人夫妻二人当场共同完成签字,注意是当场二人,别签了两个名字,事后一方否认是自己的签字,凭生事端。”谢文彬提醒说。

责编:袁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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