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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2楼以上都看看,高空抛物最高将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时间:2019-11-14 来源: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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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湘都市报记者 杨昱

近来,高空坠物、抛物的新闻,不时被报道出来,令不少业主为此忧心。正是为了确保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出台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在司法实践上,该如何区分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高空抛物有哪些构成要素?又该如何认定相关责任人存在主观故意?为此,记者咨询了湖南多位律师,听听他们的见解。

观点1:赞同新规,但证明是否故意难度较大

“最高法出台的《意见》,我是非常赞同的,对高空抛物的放纵行为也是一种警示。”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曙认为,法律上所指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产生危害他人生命、健康的结果,他却采取积极的行动。以扔酒瓶砸死人为例,共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是责任人是故意扔瓶子,目的是砸中他人;第二种是自认为不会砸中人,而扔出了瓶子;第三种是扔了瓶子,至于是否砸中人,与自己无关。“如果是成年人,第一种行为就是直接故意,而二三种则是放纵行为,属于间接故意,这都是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或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的。”

“我曾接触过多例高空坠物致死却找不到责任人的案例。要找到责任人,难度很大。”王曙告诉三湘都市报记者,如果要认定故意高空抛物,需要很多特定的条件。比如现在很多高楼设置的窗户是无法完全打开的,并设置了向上拍摄的监控,一旦有人有目的性地恶意高空抛物伤人,必然要破坏窗户的设置,这就比较容易确定是故意行为;还有的是,能够确定抛物者是一名累犯,有证据证明其多次往外抛物砸人或是抛物者往下扔东西时,正好被对面楼层的人拍到。

“以前涉及的高空抛物、坠物案,几乎没有定性故意杀人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王曙认为,《意见》确实是在为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做保障,但执行起来的难度会比较大,除非有客观证据证明,否则是不可能去期待责任人承认自己是故意的。

观点2:普法宣传价值更大于司法实践指导意义

“涉及高空抛物的案件,多为个案,最高法之所以出台《意见》,我认为,其普法宣传作用价值更大于司法实践指导意义。”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表示,随着城市高楼逐年增多,公众对高空抛物等类似微小的生活细节行为的违法性,其意识是非常淡薄的。此外,这类案件具有偶发性和隐蔽性等特点,很容易普遍出现。

李健认为,最高法出台《意见》,更多的是在解释法理,警示公众。通过其传播覆盖的领域来看,其威慑警示效果,远比个案判决、媒体报道等方式更加对公众有效果。“最高院深入细微的完善工作机制,有助于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

观点3:合乎民心,但司法实践一定要从严把关

湖南闻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凯认为,《意见》出台合乎民心,但司法实践一定要从严把关。

高空抛物、坠物事件不仅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危害社会公共安全,也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意见》,很大一部分是响应民众的呼声。但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高空抛物行为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必须同时满足犯罪地点的特定性与犯罪行为的危险性两个条件。

否则,随意扩张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打击面,可能会导致很多没有伤及他人的高空抛物行为人面临3到10年的刑罚处罚。

观点4:亮点纷呈,为解决纠纷提供了很多新办法

“《意见》中有很多亮点,为促进这类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很多办法。”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钟文科律师表示,高空坠物和高空抛物最大的区别是过失和故意,也就是说,高空坠物主要是由于过失的行为导致坠物的结果,而高空抛物主要是故意。那么,若发生了不幸的事情,又该如何解决这些纠纷,《意见》中提到了不少好办法。

钟文科说,《意见》中明确当无法确定侵权人时,在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范围内,可以建设一站式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在以往,一旦发生高空抛物伤人事件,找不到侵害人,一般会把这一栋楼的业主都告了。而现在,把调解工作引入到该类案件的实际工作中来,有助于矛盾的解决。”

“对于那些经济上确实困难的受害人,国家还完善了救助工作,比如:通过社会救助的方式,运用公权力来进行对被害人的救助,像司法救助、诉讼费减免等。”钟文科说,《意见》中提到引入社会保险机制,这无疑为物业、当事人分担了风险,促进问题的解决。“我们国家不是判例法国家,《意见》还明确了可以通过案例、裁判和规则指导的方法,促进问题的解决。这些都是值得探讨的新亮点,确实为解决纠纷提供了很多好办法。”

责编:袁欣

来源:三湘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