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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委托承租,租金拖了近四个月不给,法官支招
时间:2019-11-13 来源: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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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湘都市报11月13日讯(记者 杨昱  通讯员 周智勇 文天骄)现如今很多市民将房屋交给托管公司出租,省时、省力、省事,每月就能有固定的出租收入。然而,托管界也不是清水一潭。这不,长沙蔡先生就遇到了件闹心事——租客还在租赁期,托管公司不仅不交房租,还玩起了失联。今天,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该起典型案例。

为盘活闲置房屋,家住长沙市天心区某小区的蔡先生打算将房屋出租。为省去麻烦,他于2018年3月1日跟三太公司签订了《长沙市房屋出租委托存房合同》。依照约定,三太公司以蔡先生的名义全权代理人出租,租赁期限为5年,租金一月一付,每月1900元。承租前5个月可以免付租金,之后,无论承租人是否按期支付房租,均由三太公司按约支付租金。同时,三太公司还应在委托期内向承租人代收房屋物业费并支付给物业公司,双方的违约金按100元/日计算。

合同签订后,三太公司将房屋出租给了他人,租金每月2100元。但2018年8月至2019年4月,三太公司每月支付给蔡先生的租金均有迟延。到了今年5月,更是不再支付租金,蔡先生也很难联系上公司了。8月,眼见三太公司欠交租金近4个月,蔡先生一怒之下起诉至法院,诉求解除双方的合同,由三太公司支付2019年5月至9月欠付租金9500元和违约金5700元,并判令三太公司向蔡先生支付欠付物业费1839元。

三太公司经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决定缺席审理。

法院认为,至蔡先生起诉时,三太公司已无故连续拖欠三个月租金不支付,造成蔡先生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蔡先生有权解除合同,三太公司应将所欠付租金一并支付给蔡先生。经综合考虑,法院支持蔡先生主张的5700元违约金,以及三太公司欠付的1839元物业费。

2019年9月17日,天心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解除蔡先生与三太公司之间的《长沙市房屋出租委托存房合同》,由三太公司向蔡先生支付房屋租金8550元和违约金5700元,并支付物业费1839元。

【支招】

可要求承租人暂停向托管公司支付租金

“对于房屋托管的不规范经营,目前没有相应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管理和处罚。”该案承办法官彭丁云表示,在租赁过程中,如果托管公司不支付租金,导致房东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房东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但是,如果房屋的次承租人(托管公司约定的租客)愿意为托管公司代偿租金和违约金的,则合同不得解除,次承租人可以继续租赁房屋。否则,次承租人面临被房东腾房不租的风险。当然,次承租人代偿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高于应付租金的,可以向托管公司追偿。

所以,当房东碰到托管公司无故拖欠租金的,最好是一边联系托管公司解决问题,一边可要求次承租人暂时停止向托管公司支付租金,以待问题解决。同样,对于次承租人也一样,当发现托管公司有“爆雷”风险迹象时,最好是暂时止付租金,并通过物业公司联系上房东以解决问题。

责编:袁欣

来源:三湘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