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题 > 详情
买房先交20万认筹,退款却要等月余
时间:2018-01-04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记者 李成辉
分享到

市民:开发商用来资金周转?  开发商:申购前已充分告知   律师:不应收取认筹金


  

“购房摇号要交纳20万的认筹金,并且规定一段时间内不能退,开发商这种行为肯定有问题。”2017年10月28日,长沙市住建委印发《长沙市限购区域内新建商品住房销售摇号具体操作程序》,其中明确全市限购区域范围内所有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凡累积购房客户大于可供房源的项目,应采取公开摇号方式销售商品住房。规定发布以来,长沙已有多家楼盘采用了这种开盘方式。

  

然而,部分楼盘在公证摇号前收取数额较大的购房认筹金,其中长沙县华润置地广场收取了20万元。近日,三湘都市报记者就针对市民举报的问题进行了采访调查。

  

■记者 李成辉

  

市民:开发商收了20万元,一个半月内归还

  

长沙市民陆先生想买一套改善型住房,由于一些原因,错失了此前的购房机会。前不久,他偶然得知华润置地广场要开盘,便以妻子的名义前去排队认筹购房。当天,前来认筹的客户爆棚,他排了近一天的队才将手续办好,具备了摇号资格。

  

“没想到,认筹却要交20万元。”由于买房急切,陆先生还是硬着头皮把钱交了,“中签结果出来后,认筹金还要30个工作日才能退回,再加上周末、休息日就相当于要一个半月才能归还,而且是无息返还。”

  

华润置地位于星沙开元路与东交路交会处,楼盘前就是地铁口,加之政府限价,楼盘价格具有很大的吸引力。该楼盘此次销售300多套新房,却有1270多人参与摇号,可见之抢手。据估计,开发商此次收取的认筹金额超过2.5亿元,同时也超过了此次销售房源的总值。

  

“开发商用我们的资金无偿地进行周转。没有摇到号,我们想到别的地方买房,却因为钱没有及时退回,而错失了后面几个楼盘的购房机会。”陆先生质疑道,如果开发商不是想利用申购者的资金进行周转的话,根本没必要花费这么多力气收到自己的账户。“举例说,邻近的一个楼盘,参加摇号的购房者只要把5万元订金存入指定银行即可,摇号者如没中签,可以立马用这笔钱去认筹其他楼盘,不会影响资金的循环使用。”

  

“而且,该楼盘还不能使用省直公积金贷款。”陆先生说。

  

开发商:申购前已充分履行告知义务

  

2017年12月25日,三湘都市报记者来到华润置地,现场正值面签。表达来意后,楼盘工作人员表示,无法在现场接受采访,需要联系公司新闻发言人。

  

12月26日,公司新闻发言人书面回复称,公司已在《华润置地广场二期10、14号栋住宅销售公告》及认筹现场公示、客户签署的认筹协议中充分告知:如摇号未中签或中签未认购,认筹金将在3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款;对于未中签或中签未认购的客户,该公司财务正加班加点安排退款事宜,将较预计时间更早退还,

  

对于陆先生反应的无法使用公积金问题,该回复称:“我司一直以来遵照省市公积金管理各项规定,购房客户可以使用包括省直公积金在内的公积金贷款方式。以上回复均为事实,媒体可与相关政府部门或从项目公告中查询。”

  

住保局:开盘交认筹金属于市场行为

  

2018年1月2日下午,三湘都市报记者致电长沙县住房保障局,得知已有市民将问题投诉至长沙县政府官网。就在1月2日中午,长沙县住房保障局通过官网回复称,关于华润置地广场开盘交认筹金20万的问题,属于市场行为,相关法律法规对认筹金额没有明确规定;退认筹金问题,交易双方有签订认筹协议,协议中明确了退款时间,若客户确有资金周转困难,可与开发商协商尽快退款,经查,该项目已于上周启动退款程序,并已有客户收到退款。

  

律师说法

开发商不应向意向购房人收取认筹金

  

湖南江海洋律师事务所李晓龙律师介绍,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7年9月26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未取得预(现)售许可证(备案)或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开发项目,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电商平台、机构,以认筹、预订、吸纳会员、购买基金或者理财产品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购房定金、预订款等费用,借机抬高房价”的行为,属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环节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及时进行查处的范围,以及“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属于市工商局查处的范围;并且,还规定了“取得预(现)售许可(备案)的商品住房项目,应及时做好楼盘销售台账备查,如购房意向者多于可供房源的项目,应采取由公证机构主持的现场摇号、网络摇号等方式公开销售商品住房,摇号规则及过程应公开公示。”

  

然而一些开发商利用这样的机会收取高额的认筹金,并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在操作中将收取认筹金作为参与摇号抽签的前提条件,迫使购房者缴纳高额认筹金,这显然违反合同法的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因此,房地产开发商向意向购房人收取保证金、认筹金等预订款性质的费用是不符合合同法宗旨的,其提出的认筹金退还时间,无论是否已经事先告知,又或者申购者是否已经签字认可,只要符合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情形,申购者就可以依法请求变更或者撤销。


责编:袁欣

来源:三湘都市报